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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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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条第(3A)款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在第2条增补第(3A)款,有关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在法案委员会中,议员关注如行动同时涉及第1类及第2类监察时,是否提出第1类监察的申请已经足够。此外,假如第2类监察行动是有特别的敏感性,是否可以向小组法官申请第1类监察的授权。因此,当局提出新增第2(3A)条,让有关人员可以在尤如任何第2类监察是第1类监察的情况下申请就该第2类监察发出订明授权或将该订明授权续期。而我们亦将於实务守则中清楚订明如遇上述情况,人员应考虑申请第1类监察的授权。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