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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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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条第(2)款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们反对涂议员和吴议员的修正案,删除第2(2)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提供执法人员进行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的行动时应该遵守的法律程序。而需要这些程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保障私隐和维持治安之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而「对享有私隐有合理期望」这概念在考虑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2(2)条是为了清楚说明,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活动的人,不得就该活动而视为有权对享有私隐有合理期望。由於有关人士的活动在公众地方进行,其他人也可以看到,因此不应该对享有私隐有合理期望。

  删除第2(2)条,就会就究竟执法机关人员使用器材观察在公众地方的活动是否需要授权会造成不明朗的因素,产生很多争濫

  但我要强调,活动跟说话、书写和阅读不同。所以有关人士即使在公众地方说话、或写或读字句,仍可对享有私隐有合理期望。应议员的建议,我已提出修正第2(2)条,订明该条并不影响有关人士就他在公众地方所说的说话或所写或所读的字句而享有私隐的合理期望。

  当局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我也没有什么要补充,不过我想再说多一句,合理期望这个概念不是我们香港特区发明的,我们已参考了其他司法管辖区关於私隐有合理期望这概念,而我们的法律改革委员会都有同样的概念。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我动议修正第2条第(2)款。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