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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代十六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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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十九日)代1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港币近3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港华行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辉火浾海鲜酒家,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896.3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170元。

  较早前,与讼人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1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



2006年7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