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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今日(七月十四日)在香港签署。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出席在中区政府合署举行的签署仪式。
这是两地自一九九九年签署《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和《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后,另一项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达成的司法互助协议。
黄仁龙在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表示,这项新安排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新机制,使内地和香港特区法院的判决,能在两地简易地相互执行,使债权人毋须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债务人资产所在地再进行诉讼。
黄仁龙说,新机制的细节,是他今年四月在北京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时敲定。
他表示,在开始的阶段,安排下的新机制会有适当的限制。「首先,这项安排的适用范围只限於源自商业合约的纷争所作出金钱上的判决,而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由订立合约的基础上,书面同意和协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去审理有关纷争。」
黄仁龙说,他所指的判决不包括所有内地和香港法院的判决。安排适用的判决只限於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获授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香港则限於区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
他说:「为符合普通法中有关终局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特别为内地的判决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制订一套如有需要在内地再审案件的特别程序。」
「再者,安排亦订明两地法院拒绝执行的理由,以保障债务人的权益,而该等保障与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
黄仁龙说,为使安排能够切合社会实际的需要,特区政府曾就安排的事宜及内容大纲,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法律专业团体及有关商会征询意见。
他补充:「我相信这个新机制在保障合约双方权益和自由的大前提下,充分考虑两地的法律和法制,和参考类似的国际法律和惯例,为两地有商业事务往来的人士提供便利和增强信心,并适当地回应各界提出的关注和问题。」
黄仁龙指出:「日后,合约双方可以有多一个选择,在合乎需要的情况下,尤其是考虑到债务人的资产所在地后,选择在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有关判决,一方面可以消除投资者对诉讼和执行判决的疑虑,使两地的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强化香港成为区内解决纷争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仪式上致辞时亦说,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说:「香港回归前,双方在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判决方面是一个空白。」
黄松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本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妥地开展工作。
他说:「自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会谈以来,双方均提出过若干方案,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此期间,见面磋商七次,修改文本26次,最终形成了提交今天签署的文件。」
黄松有说:「安排的签署是在司法领域落实香港《基本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不断向前推进的标志。」
「安排的签署,标志两地司法向更紧密协助关系迈进,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方面向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扩展。」
黄松有说:「安排的签署,必将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权威,促进内地、香港经济发展和香港长期繁荣?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完
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