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四日)在政府总部举行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签署仪式上致辞全文:

尊敬的黄松有副院长、各位嘉宾: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是两地自一九九九年签署《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和《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后另一项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达成的司法互助协议。

  这项新安排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新机制,使内地和香港特区法院的判决,能在两地简易地相互执行,使债权人毋须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债务人资产所在地再进行诉讼。我在今年4月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时,取得黄副院长的同意,把新机制的细节敲定。在开始的阶段,安排下的新机制会有适当的限制。首先,这项安排的适用范围只限於源自商业合约的纷争所作出金钱上的判决,而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由订立合约的基础上,书面同意和协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去审理有关纷争。刚才我所说的判决不包括所有内地和香港法院的判决;而只限於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获授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香港则限於区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为符合普通法中有关终局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特别为内地的判决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制订一套如有需要在内地再审案件的特别程序。再者,安排亦订明两地法院拒绝执行的理由,以保障债务人的权益,而该等保障与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

  为使安排能够切合社会实际的需要,特区政府曾就安排的事宜及内容大纲,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法律专业团体及有关商会征询意见。我们非常感谢各方提出的意见,使两地有关机关在商议安排的内容时有更全面的考虑。

  我相信这个新机制在保障合约双方权益和自由的大前提下,充分考虑两地的法律和法制,和参考类似的国际法律和惯例,为两地有商业事务往来的人士提供便利和增强信心,并适当地回应各界提出的关注和问题。日后,合约双方可以有多一个选择,在合乎需要的情况下,尤其是考虑到债务人的资产所在地后,选择在适当的法院进行讼诉和申请执行有关判决,一方面可以消除投资者对诉讼和执行判决的疑虑,使两地的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强化香港成为区内解决纷争的地方。

  两地的代表经过差不多为时四年的磋商,最终就安排的具体内容达成协议,除了感谢立法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和各商会的支持外,我特别感谢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的内地专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邵文虹主任和杨润时主任,在讨论中给予特区政府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使安排可以照顾到不同法制的需要和有关法律的权限。

  安排的实施在香港还有待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在内地亦需要最高法院订立新的指引和解释,但我相信大家都乐意见到安排尽快得到落实,使符合安排的法院判决可以适时地在两地合法执行,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权益。

  最后,我预祝安排成功落实,亦祝愿内地远道而来的客人及各位嘉宾身体健康,工作愉快!谢谢!



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