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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回应《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附表3第3条提出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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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谭香文议员就《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附表3第3条提出的修正案,以加入第(2)款(关於行政总裁的薪酬)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对谭香文议员提出修正案,以在条例草案附表3第3条加入第(2)款。

  刚才,我听到谭香文议员和刘慧卿议员的理据。其实,政府反对谭香文议员的议案,理由是很简单的。

  第一,这些行政上的事宜,最好由财务汇报局的董事会决定,所以不用在法例写明这些。因为在良好的公司管治架构下,我相信财务汇报局亦会有一些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架构,政府对此不会反对,因为政府亦想提升管治水平。在地铁公司,在其他很多的机构,都有类似架构设立。根本不需要由我们去订定应该与公务员挂钩,如果与公务员挂钩,或参考他们的薪酬,又应用哪一级呢?是否用D8呢?D9呢?D4呢?又要争论一番。根本这些最好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此外,还有一件事你们可以放心,提供资金的是几个外面的机构,即证监会、港交所、会计师公会,他们比任何人还要紧张。他们亦会关注钱的问题。昨日,刘慧卿议员说,担心需要用很多钱。昨天亦有人说过,整个预算案只有1000万元。难道1000万元用於聘请总裁吗?所以,大家其实已经有一个规范,所以我觉得争论这些事情,只会为争拗而争拗。其实已经有了一个规范,亦有那么多人在监察,如果每样事情都写得这么硬,像我刚才所说,我想那些法例会多厚几寸。所以,我认为我并非我固执,你们千万不要常说我固执,我是很灵活的人。我觉得在这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将这样东西写入法例中。而且坦白说,在作出任命时,行政长官作出任命时,他亦会考虑薪酬等事宜。所以,行政长官委任行政总裁与我们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以,我希望各位委员反对谭议员的修正案,并通过条例草案的原有条文。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