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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恢复《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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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昨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条例草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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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多位议员都提及Enron引起全世界对公司管治、对会计界监管的关注。确实,那件事件导致到当时全球投资者的关注,亦导致当时全球五大会计师行之一的安达信公司失去客户的信心而结业,所以我们现时说四大,而不是五大,就是因为这事件的发生。

  为了重建投资者对会计界专业的信心,世界各大金融中心都采取多种措施去加强对会计专业的监管。例如在美国,大家都知道,《沙宾法案》(Sarbanes-Oxley Act)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公众公司的核数师的监管;英国则在2004年修订《公司法》,加强了英国财务汇报局在调查及纪律处分会计师及监察公司财务报告的职能。

  为了维持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各位议员都同意,我们的监管制度必须与国际接轨和跟国际标准看齐。我在2002中起,由我於当时上任后起,已经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此展开磋商,研究提升香港会计专业规管机制的方案。在2004年,大家亦会记得,在座一些议员当时亦在此,立法会通过了《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落实了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建议,在公会的管治架构内增加独立业外人士的参与,这是可说是加强香港会计专业规管的第一步。我记得当时在座多位议员对这法案都予以大力支持。在2002年底,会计师公会当时的会长孙德基先生与我商讨,除了於2004年改了会计师专业条例之外,他亦向政府提出成立独立於公会的调查局,专责处理针对核数师及涉及公众利益的投诉。

  刚才,刘慧卿议员说,由2002/03年讨论至现在这么久,其实01年公司法委员会已提出,但为何要做这么久?坦白说,我有时亦等得很不耐烦,但我想在此向议员解释一下这个过程,亦让你们明白到,政府与立法会有时应就某些事项加快步伐。我现在给大家讲整个过程,因为我自己有亲身参与,所以我很清楚整个过程。2002年底,会计师公会向我们提出有关建议,经过我们内部研究,我们认为是好建议。2003年9月,我们到财经事务委员会提出这建议,这看来并非具争议性的议题,我们当时亦告知大家,那是会计师公会的建议,但当时有议员提出可能有问题,是否应给予财务汇报局除了调查和控诉权力外,还有其他的权力?我们尊重立法会,於是又研究了一段时间。於2004年4月又再回到立法会讨论了一段时间。我们亦要谘询业界,於是我们制作了一份很厚的谘询文件,於2005年2月进行公众谘询,亦花了一段时间。我手上这本就是当时的谘询文件,大家可以看到是很厚的。业界又提出了不少新的意见,讨论了一段时间。我亦很急,於2005年6月急不及待将法案提交立法会首读,讨论了整整一年,终於可於今天 - 2006年7月,恢复二读。我告诉各位这流程的原因,是想向刘慧卿议员及其他议员解释,我亦觉得等了很久。但是,我们要尊重立法会是要经过程序的。在美国,Sarbanes-Oxley Act的立法,快到不得了,因为发生了Enron事件。过去几年,我们一直在讨论这议题,我们很幸运,香港并无发生牵涉到会计界丑闻的大事件,大家可以慢慢一步步地走。我同意刘慧卿议员的说法,这法案的确是讨论了很久,不过我希望下次如果有同类的法案,大家可以快一点。我亦觉得很急。不过,我亦藉此机会多谢参与法案委员会的议员,他们很勤力,在过去一年总共召开了20次会议,大家都听到,他们逐一仔细审议条例草案,并支持草案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

财务汇报局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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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建议财务汇报局具有两项主要职能,刚才谭香文议员也提过。第一,就是透过辖下的审计调查委员会,调查上市法团及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即上市公司)的核数师就帐目审计作出的不当行为,和调查这些法团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汇报会计师就拟备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内的财务报告而作出的不当行为。条例草案建议财务汇报局获赋予相当於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及183条就上市公司而可行使的调查权力,拟议权力会比现时香港会计师公会辖下调查委员会的法定调查权力更为广泛,以便财务汇报局能够更有力及有效地作出调查。刚才何俊仁议员说希望我们不会只打「苍蝇」而不打「老虎」,我相信当这个财务汇报局成立后,它的职能必会能巩固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亦不会只针对「苍蝇」而不打「老虎」。

  财务汇报局的第二项主要职能,是透过辖下的财务汇报检讨委员会,查讯上市法团及上市集体投资计划的财务报告有否违反载列在《公司条例》、会计准则或《上市规则》的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建议财务汇报局获赋权在查讯后,要求有关的董事或营办人自行修正财务报告,或向法庭申请强制就该财务报告作出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汇报局在职能上只是负责调查工作。我们建议财务汇报局在完成有关的独立调查后,把个案转交香港会计师公会,由公会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成立纪律委员会,以纪律处分涉案的核数师或汇报会计师。财务汇报局亦可把个案转交其他的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条例草案同时建议财务汇报局获赋权在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后,发表调查报告。

财务汇报局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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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很多议员也曾提及过,就是财务汇报局的组成,有超过半数成员(包括主席)将由独立的业外人士担任。我们也采纳了法案委员会的建议修订原有条文,使行政长官在作出委任决定时,须考虑部分成员是否具备会计、审计、财务、银行业、法律、行政、管理等专业经验,确保财务汇报局的成员各具合适的专业知识及经验。

  另外,法案委员会也曾讨论是否有必要在条例草案增加额外的条文,以规范财务汇报局委任成员的任期,以及行政总裁的酬金、招聘安排及离职后就业的政策。我知悉虽然法案委员会未有一致共识,谭香文议员将根据法案委员会在席委员过半数的意见提出修正案。我会在稍后的辩论中详细交代政府反对有关修正案的理据。现时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法例并不硬性地就委任的条款、条件、连任等事宜作出缺乏灵活性的规定。政府认为没有充份理由去改变这种做法。政府当局十分尊重立法会议员的意见。但如果议员提出的修正案,限制行政机关的委任权力,使政府无法充分并灵活地全面考虑政策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以履行法定责任去委任财务汇报局的成员,将有可能导致财务汇报局未能吸纳最合适的人选去执行法例赋予的权力,政府绝对不能接受这个情况。我想强调,政府必定会按照既有的政策,在作出法定委任时「用人唯才」。

财务汇报局的制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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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财务汇报局的调查权力广泛,因此条例草案亦载有多项措施对财务汇报局作出制衡。法案委员会有个别委员关注到应否设立一个独立的上诉审裁处,政府当局认为并无必要设立这类上诉审裁处,因为财务汇报局并没有获赋予制裁任何人或自行施加刑罚的权力。然而,考虑到委员的关注,政府当局承诺在财务汇报局成立后,设立一个非法定及独立於财务汇报局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刚才何俊仁议员对这项安排有些少意见,我想告诉何俊仁议员,现在证监会亦都有这样的安排,这表示这安排是行之有效的。我知道大部议员普遍都欢迎政府这项建议。

  政府当局也采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在条例草案加入条文,明文确立普通法下被调查者可享有的「合理的陈词机会」及对举报人身分的保障。

  草案第14条的目的,是为确保财务汇报局妥善管治而提出的制衡机制。条文赋予政府当局最后可予行使的备用权力,以便在最紧急及特殊的情况下,透过行政长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保障公众利益,履行政府的责任。我必须强调,除非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有需要向财务汇报局发出指示,及已考虑当时的所有情况,否则行政长官不会行使此权力。这些有关情况可能关乎财务汇报局有否任何重大失职,或关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是否会受损害;而行使权力时也须视乎就财务汇报局所须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急切性,以及其他制衡措施在当时是否有效地施行等。我必须重申,政府并不会轻易使用有关的备用权力,而行政长官在过去从未根据上述的其他法例的有关条文发出有关指示。换句话说,行政长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是非常小心的,所以他从未使用过,亦从未有需要使用。但是,这是一个备用的权力。

  我知道汤家骅议员在这方面和我们的立场有些分别,但是我希望议员明白,政府须要有这备用权力,如果有某些情况发生,如我刚才所提及的,可让行政长官以公众利益的理由行使这备用权力。

财务汇报局的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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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多位议员提到财政安排方面,我在此要多谢证监会、港交所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同意和政府共同平均分担财务汇报局的经费。刚才,曾有议员提出为何只有1000万元这么少的数目?但是,我们提出这个1000万元的建议,是根据会计师公会的经验提出,并非凭空猜测。坦白说,如果我们提出1亿元的建议,我相信议员又会批评我们是「大花筒」,不理解为何要成立财务汇报局。刘慧卿议员在摇头,不过我记得,例如我们在重写公司法时,想取1元都很困难。所以,我们己习惯了节俭,於是我们有根有据,会计师公会的经验是用1000万元,我们就暂时先安排用1000万元,有些安排是几个出资机构承诺,如果不够钱就再出钱,坦白说,因为公司注册处会提供地方,大家都知道,香港的租金很昂贵,提供了地方,其他的经费只是用於支付人工等,所以并不是很多,所以我想向并非属於这法案委员会的议员解释一下为何是1000万元。其实,并非只是1000万元,因为租金并非包括在内。四方亦同承诺会额外提供合共2000万元,作为财务汇报局首三年期的应急费用。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以为汇报局的经费是无根据而提出的,并非胡乱提出1000万元,是有根有据的,亦将会有应急费用可以於需要时支付。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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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获得业界及公众普遍支持。及早通过条例草案,将有助提升财务汇报的质素,加强企业管治及对投资者的保障,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若条例草案得到通过,政府当局会尽快开展成立财务汇报局的工作,预计财务汇报局可在2007年初全面运作。梁国雄议员已离开了,我想告诉他财务汇报局的「行政总裁」并非称为「局长」,他刚才多次说是「局长」,我想说清楚,并非有很多「局长」的。最后,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0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