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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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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动议议决《2006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2006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依照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所载我名下的提议,通过《2006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和《2006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列载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刊列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现在向议员提交的修订规例,目的是要修订《毒药表规例》的毒药表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以便管制三种新药物并放宽对一种药物的管制。

  有鉴於三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列三种物质,规定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此外,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放宽对包含在安全套中的苯佐卡因的管制。目前含苯佐卡因的药剂制品均被列入毒药表第一部。即是说,这些药物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由於包含在安全套中的苯佐卡因份量远低於中毒剂量,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认为从安全套摄入过量苯佐卡因的风险很低,因此有意改列包含在安全套中的苯佐卡因为第二部毒药,令有关产品在药房和药行均可售卖。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七月十四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3条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注册和管制事宜的法定权力机关,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