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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就《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二读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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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滥发的商业电子讯息,为发出此类讯息定下规则,使收讯人的意愿可获得尊重和落实,但同时亦可以让正常促销活动继续进行和有发展空间。《条例草案》建议以具阻吓力的罚则,惩处利用非法手段滥发电子讯息的行为。

  《条例草案》只规管商业电子讯息的做法,与海外同类法例看齐。由於电子讯息的传递不受国界的限制,《条例草案》订明所有源自香港或发送至香港的商业电子讯息,均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之内。《条例草案》涵盖的范围,包括传真、电邮、短讯、话音或视像来电,但我们现阶段不会在《条例草案》内建议规管专人致电的讯息,以容许有限度的电子促销活动和顾及中小型企业的需要。

  我现在重点介绍《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首先,《条例草案》建议确立「选择不接收」机制。在这机制下,发讯人可以向收讯人发出商业电子讯息,直至收讯人表示不欲再接收这些讯息为止。发讯人有责任在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选项」和正确的回讯电子地址,使收讯人可以发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发讯人以后不要再发出这些讯息。

  任何人如果不想接收所有受规管的商业电子讯息,亦可以要求把他的电子地址加入由电讯管理局局长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内,省却每次向发讯人提出终止发送讯息的要求。

  此外,发讯人在发出商业电子讯息时,亦必须遵守其他规则,例如提供发讯人的正确资料、讯息不得含有误导收讯人的标题,以及不得隐藏来电号码等。

  如有机构或人士违反上述规例,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向违规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纠正违规情况。若违规者不遵从执行通知的规定,即属违法,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罚款会增至五十万元。第二次及其后定罪的罚则较高,目的是要提高阻吓力,以及确保再次违例者会得到适当的处分。

  接获执行通知的人士可向新成立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执行通知)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为免有人滥用上诉机制,《条例草案》清楚订明,除非上诉委员会另有命令,否则提出上诉不会令执行通知暂缓生效;此外,上诉委员会有权在其信纳有关上诉属琐屑或无理取闹时,颁令上诉人支付讼费。

  为了避免收讯人发出的「取消接收要求」及「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的资料会被滥用,《条例草案》订明把有关资料作指定目的以外的用途,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万元及入狱5年。

  《条例草案》亦建议禁止供应、获取或使用电子地址收集软件或电子地址收集清单,以制裁那些引致滥发讯息的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100万元及入狱5年。至於与滥发讯息有关的诈骗和相关活动,由於属严重罪行,《条例草案》建议订立较重的罚则以提高阻吓力。我们建议,违例者一经定罪,可由法庭处以任何款额的罚款及监禁10年。以电子形式合法促销的机构应不会使用这些方法进行促销活动,因此不应因为这些罪行的罚则较重而有所顾虑。

  《条例草案》另一项建议,是授权因非应邀电子讯息而蒙受损失的人士,可向违反条例的人士提出民事申索,不论违例者是否已被定罪。由於一些受害者可能只蒙受小额的金钱损失,例如流动电话漫游通讯费用,我们建议若金钱损失的申索款额在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内(即最高5万元),受害人可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至於款额较高的损失或损害的申索,则应向区域法院提出。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是基於我们今年年初公众谘询时所收集到的主流意见而制定。我们认为建议可以在致力打击滥发讯息,以及容许以电子形式进行促销活动两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自刊宪以来,《条例草案》整体上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和支持。

  我们乐意与议员在审核草案的阶段充分合作,进一步完善各条款。我期望《条例草案》能在下个立法年度内尽快通过,以减轻市民因滥发的电子讯息而受到的滋扰。



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