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亚视违反广播条例被判处罚款
*************

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放: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今日(七月十日)宣布,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七日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期间,未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容许九名因为与《广播条例》(第562章)定义为报刊的《凤凰周》相关连,而成为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对亚视行使控制,违反了广播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处亚视罚款25万元。

    广管局知悉,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限制(关於这项限制的背景,请参看附件),是广播条例中为防止媒体垄断和编辑单一化的风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第39(2)条规定,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每年须递交一份法定声明,说明在过往一年是否有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对该持牌机构行使控制。因此,遵从规定的责任便落在持牌机构身上。亚视在上述五年期间,没有在每年递交的法定声明中申报该九名人士,反映亚视管理层严重疏忽,以及长期不能作出应尽的努力,提醒亚视各股东、董事和主要人员有关法例的规定。广管局在作出制裁时,已考虑到有关杂志在香港的销量很少,故此,这次违规在媒体垄断和编辑多元化方面的影响应该很有限。

    除了罚款外,广管局亦认为,亚视有必要设立一套遵守有关规定的机制,以防止日后发生类似违规事件。为此,广管局指令亚视在一个月内,向该局提交有关加强内部监察制度的建议书。

    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广管局亦审议了两个涉及9宗公众投诉的个案。第一个个案是有关「雍雅轩」的电视广告。该广告在二零零六年二至三月期间,於亚洲电视本港台、无线电视翡翠台、有线新闻二台及有线财经资讯台播出。广管局认为,在宣传物业的广告中,物业的「位置」尤其重要。该广告所有版本的标语,均声称「雍雅轩」位於九龙,这是一个广告宣传的声称。广告中的陈述亦特别指出该物业是位於九龙,而事实上该物业是位於葵涌,实有误导之嫌。根据地政总署所提供有关新界的正式定义,广管局认为尽管葵涌邻近九龙,然而把葵涌视为九龙的一部分,并不正确。广管局向亚洲电视、无线电视及有线电视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有关物业误导声称及失实陈述位置的规定。

    第二个个案是有关亚洲电视本港台及国际台在二零零六年二至四月期间播放的多个节目,字幕出现错误或没有显示字幕。广管局认为,亚洲电视在短时间内,在多个节目中字幕屡次出错或没有显示字幕,并不能视为琐事。广局管认为,字幕准确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新闻及财经节目中,如播放错误资讯,将会对观众有很大的影响。广管局向亚洲电视发出强烈劝谕,促请严格遵守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附表1的相关条件、广管局所发出有关字幕的指示,以及《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有关新闻报道及与新闻有关的节目内真实资料须准确无误的规定。

    广管局又知悉,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条例)第11条的规定,行使获授权力,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审理了73个个案(涉及152宗投诉),其中4个个案(涉及4宗投诉)属於轻微违规,48个个案(涉及119宗投诉)属於理据不足,余下21个个案(涉及29宗投诉)则不属条例第11条的管辖范围。欲知详情,请浏览广管局网页:www.hkba.hk

附件

背景

    根据《广播条例》,从事某几类业务或与某几类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或公司,不得持有本地免费/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或对持有此类牌照的机构行使控制,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信纳,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并予以批准。条例把这些个人或公司界定为"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包括 ─

(a) 另一家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
(b) 声音广播持牌机构;
(c) 广告宣传代理商;
(d) 在香港印刷或制作的报纸(包括杂志)的东主;
(e) 对上述(a)至(d)项行使控制的人士;及
(f) 与上述(a)至(e)项有关连的人士。

    《广播条例》对以上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施加限制,旨在防止出现媒体集中和编辑单一化的情况。



2006年7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