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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谈《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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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七月六日)下午在政府总部西翼大堂就《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会见新闻界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们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同意,在下周三(七月十二日)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呈交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的文本将于明日的宪报刊登。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滥发的商业电子讯息,包括电邮、传真、短讯、话音及影像来电,以减少公众长期受到该类讯息的滋扰。为了容许有限度的促销活动和保障中小型企业的利益,我们现阶段不会规管即时的人对人的话音来电。

  《条例草案》在规管方面主要有两个建议:

  第一个是确立「选择不接收」机制,在这机制下发讯人有责任在讯息中提供电子地址,使收讯人可以要求发讯人以后不要再发出这些讯息。

  第二项建议是任何人如不想接收所有受规管的非应邀电子讯息,可以要求把电子地址加入电讯管理局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内,省却每次向发讯人提出终止发送讯息的要求。

  如有机构或人士违反上述规例,电讯局局长可向违规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纠正违规情况。若违规者不遵从执行通知的规定,即属违法,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每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罚款会增加至五十万元。

  《条例草案》亦建议禁止供应、获取或使用电子地址收集软件或电子地址收集清单,以制裁该些引致滥发讯息的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一百万元及入狱五年。

  《条例草案》的另一项建议,是授权因非应邀讯息而蒙受损失的人士,可向违反条例的人士提出民事申索,不论有关人士是否定罪。

  《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是基于我们今年年初公众谘询时所收集到的主流意见。我有信心《条例草案》应可得到市民及立法会的支持。

记者:现时很多促销电邮、电话也是来自海外,条例草案能否涵盖这方面的问题?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这条例草案是包括所有与香港有关连的讯息,换言之,只要该讯息是由香港发出、或于香港接收、或是经过香港发出,也是受规管的。在执法方面,我们会与海外的执法机构保持连系。实际上很多海外地方,例如美国、英国、澳洲等,亦已设立类似的防止非应邀讯息条例。

记者:很多市民就滥发电话作出投诉,但亦无效,政府如何解决执行上的问题?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因此我刚才提出建议,将来所有受规管的商业讯息,在发出时必须附有电子地址,若收讯人不希望再接收这些讯息,可即时发出停止发送该讯息的要求,若有违规,当然会受到这法例的制裁。另一较简单的方法是,若市民将来不欲接收任何这类受规管的讯息,可以将电子地址,例如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要求纳入电讯管理局所设立的登记册,将来任何人若向登记册上的地址发送这类讯息,在法律上亦属违规。

记者:执法方面,会否担心出现在美国登记册被滥用的情况,发讯者依照登记册上的地址发出讯息?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第一,登记册不会上载至网页,让众所周知。我们会让真正的商业机构向我们登记后,才能获取该登记册的名单,以确保机构在发送讯息时不会触犯法例。所以,登记册并不是任何人都会得知。第二,若商业机构知道名单上的电话后,仍故意将讯息发送至这些电话,包括专人致电,便是触犯法例,这是相当清晰的。

记者:在执法方面会否依靠公众向政府投诉,或是政府会主动出击,当发觉某些促销公司违法时,政府会主动出击?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们希望透过这法例,第一是能起阻吓作用,第二是希望能提高蒥民的警觉性,换言之,若蒥民收到一些没有回邮地址的讯息,(发讯者)已经触犯法例。第三个保障是,若蒥民已(向发讯者)表示不收这些讯息,但在外地公干时仍收到这类讯息,结果电讯公司要收取漫游费用或额外费用、或国际电话费用时,根据该条例,无论法庭是否判有关人士违例,只要俱备基本证据,市民已可向发讯者进行民事申索,如涉及款项少于五万元,我们建议市民可透过小额钱债审裁处申索。

记者:是否代表政府会主动出击...?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一般来说,我们会跟据投诉工作,因为我们不希望设立很庞大的执法队伍。但有些较严重的情况,例如是有系统地、透过软件去收集他人的电子地址,以作滥发讯息用途时,在处理这些较严重的罪行,我们或会联同警方较积极地执法。

记者:你刚才表示,这条例不会规管真人致电,但若该电话已登记在名册上,真人致电是否亦受规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规管人对人的话音来电,因为我们希望容许有限度的个人促销活动。我们亦收到很多意见,例如中小企的关注,部分人士亦担心可能影响就业。由于我们已制订了不接收讯息登记册,若你的电子地址已登记于名册内,但有商业机构透过该登记册获取你的电话后,再致电该登记者作人对人的促销活动,这行为已属违法,因为这登记册的用途不是为商业机构提供方便,让它们获取电话号码进行促销活动。

记者:如发讯人不显示其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执法机关如何追查?消费者可能无法投诉。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并非没有办法的。如有需要,电讯管理局可要求网络商提供有关资料,这些技术性的问题,我们是完全可以解决的,稍后我的同事会向你们解释。

记者:条例最快可在何时实施?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希望《条例草案》可于明年通过,确实时间则须交由立法会议员决定。我相信立法会议员亦很明白市民对这方面的关注,定会尽快进行审议。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