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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处理滥发电子讯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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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书长(通讯及科技)黎陈芷娟今日(七月六日)表示,政府决心处理香港滥发电子讯息的问题,并减少这些讯息对公众的滋扰。

  黎陈芷娟今日於记者会上阐述《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的详情时表示,该条例草案须在处理滥发电子讯息的问题,以及容许在香港发展以电子型式进行促销活动作为一种合法推广途径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她说:「香港98%的商业机构属於中小型企业,发出电子通讯是它们的低成本蒥场推广方式,故此立法建议不应窒碍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及发展。」

  《条例草案》建议规管源自香港及从海外发送到本港的任何形式的电子讯息,包括电邮、传真和预先录制的讯息。

  没有预先录制或人工合成元素的人对人语音或视像讯息,则不受条例规管。

  她说:「人对人的促销来电需要电子推销商投放大量人力资源和时间。相对於预先录制的讯息,其可能滋扰收讯人的程度较小。」

  「然而,日后如决定把人对人的促销来电纳入《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时,政府可以迅速实施这项决定。」

  黎陈芷娟表示,相信《条例草案》能有效减少由本地发出的预先录制语音讯息、传真,及短讯/多媒体讯息。至於滥发的电邮讯息,大部分均源自海外,她强调国际间的合作将会是处理问题的关键。《条例草案》为此类国际间的合作,特别是与已经制订反滥发讯息法例的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合作,提供稳固基础。

  《条例草案》建议采用「选择不接收机制」,发讯人可向收讯人发送电子讯息,但必须提供运作正常的取消接收选项,让收讯人可要求发讯人停止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电子讯息。

  为配合采用「选择不接收机制」,《条例草案》将授权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方便收讯人选择不再接收所有电子促销商发出的商业电子讯息。登记册初步涵盖三类电子讯息,即预先录制的语音或视像讯息、传真讯息,及短讯/多媒体讯息。

  黎陈芷娟指出,为免「拒收讯息登记册」中的资料被滥用,《条例草案》建议,电子促销商如使用拒收讯息登记册的资料作《条例草案》指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均属违法。

  至於刑罚方面,电讯局长会向违反上述规例或要求的机构或人士发出执行通知,说明纠正违规情况所需采取的措施。不遵从执行通知的规定,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

  滥发电子讯息的受害人,不论违反《条例草案》而滥发讯息的一方已定罪与否,都可以就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对该方提出民事申索。

  在未取得电子地址登记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供应、获取或使用电子地址收集软件或电子地址收集清单以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罪行,刑罚将较严重。这些违规情况将在法庭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对於与滥发讯息有关的诈骗及相关活动,政府建议订立更重的罚则,使违例者可由法庭判处任何款额的罚款及监禁十年。警方将负责执行此等诈骗及相关的罪行。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将於七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