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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法律服务新开放措施(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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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向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代表介绍CEPA有关法律服务的新开放措施。以下为黄仁龙在会后向记者发言和答问全文:

律政司司长:CEPA在二○○四年开始有关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实施以来,律政司不断谘询两个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收集有关实施的情况和扩大业界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意见。后来的CEPA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补充承诺都一定程度上反映到业界的要求,反应都是正面的。今年四月我访问北京之前,都有机会与两个律师会商讨过,看看他们的诉求,然后在北京时向司法部反映业界希望放宽的范畴。今次要多谢司法部和中央政府,包括商务部,很积极的回应,刚刚宣布了有几项开放措施。

  今次有关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有五方面:

  第一,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现在不作要求,本来是有20名以上,但现在取消了人数要求。

  第二方面,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本来是需要在内地有一定的居留时间,现在也取消了这个要求,不需要有最短的时间在内地居留才可以做代表。
 
  第三方面,现在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分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第四项是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分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第五项是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有关的规例进行实习。即是说,以前要取得内地资格的话,除了是文件上取得资格外,还需要做实习,以前需要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做,现在放宽之后,可以在有关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内做实习。

  这些措施其实也有一些颇具突破性的。譬如第一,考获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人可以内地律师身分从事涉及香港的婚姻和继承案件;第二,大律师可以公民身分参予内地民事诉讼。这些都是有突破性的意义。

  其他三项都为香港律师带来更大的方便和优惠,进入内地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措施在二○○七年一月一日才开始,香港律师现在可以按他们不同的资历和专长和内地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做联营,因为没有了人数的限制,同时他们不需要离开香港,便可以做到联营,并可同时间专注香港的业务,相信这方面都是受欢迎的。而在实习方面,也不需要长途跋涉到内地做实习,在香港有关的分所都可以做得到。这种种措施都是为香港法律界进入内地市场和强化服务提供更多的方便,亦都会吸引更多的香港居民成为内地律师,我相信会广泛受到欢迎。

  我与律政司的同事将继续和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及内地有关的部门保持紧密联络,务求新措施可顺利实施。我亦会继续探讨怎样能令香港的法律界在内地能有更宽惗的服务空间,令香港的法律服务和内地的法律服务的合作能够得到更高的成效,我们会继续努力。

记者:想问为什么大律师返内地执业时,要以公民身分,而不是以内地律师的身分去执业,或者是做代理人?

律政司司长:这首先是内地司法部回应了大律师在这方面的诉求。最主要的问题是如果未有考取到内地律师的身分,很难用内地律师的地位去做诉讼的工作。所以,现时的开放都是容许以公民身分做代理。

记者:除了涉港婚姻和继承案件外,会不会考虑民事商业案件?

律政司司长:我们现时先有一步开启,希望长远而言会进一步有发展,但我们须要按部就班。先做了这一步,看一下发展如何,我们会积极去反映和争取。

记者:对於这些涉港的婚姻或者继承案件,会不会担心有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律政司司长:在这一个阶段,原则性方面我们有这一条款,我们还有很多功夫要做,去厘定「涉港」的意义是什么,我们会进一步和内地的有关部门去厘定清楚,希望将来会有比较详细一些的界定。

记者:内地有没有提出相关要求,让内地有专业资格的律师来香港执业?

律政司司长:在跟司法部讨论的层面,他们没有具体向我反映这件事,但在这方面,其他人有这个诉求是可以理解。



2006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