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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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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51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1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9名雇主追讨逾港币2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2名与讼人,包括溢朗第一货运有限公司及生昌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32名及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3,426.70元及187,705.4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4名与讼人,包括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吴润锦经营的承达工程公司、陈素吟经营的和兴行及张伟伦、张伟东经营的和兴行,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226.73元、29,863.68元、11,714.03元及10,29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均利运输有限公司、赖超明经营的明丰制衣厂、东南中港运输有限公司、郭癸镛及李丽嫦经营的义发纺织公司,及Real Dragon Investment Limited经营的Rico Bistro,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234.96元、45,091.96元、20,229.72元、13,119.25元及4,611.0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160元、120元、120元、110元、160元、230元、110元、110元及430元。



2006年6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