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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代三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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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二十六日)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港币6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及经营新翠景食堂的罗锦全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589.86元及33,407.4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与讼人新大洋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42.3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60元、160元及200元。



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