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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大韩民国签署移交逃犯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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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二十六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代表大韩民国政府的大韩民国总领事赵焕复签署移交逃犯协定。

  这是香港签订的第十六份移交逃犯双边协定。协定列明香港与大韩民国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规定,并载列同类国际协定的惯常保障性条款,包括:

* 双重犯罪原则 ─ 被要求交还的人所涉的行为,必须在缔约双方的法律下均属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

* 死刑 ─ 若根据协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该罪行可判处死刑,则可拒绝移交;

* 政治罪行原则 ─ 若所涉罪行是政治罪行或与政治罪行有关连的罪行,则必须拒绝移交逃犯;

* 表面证据原则 ─ 要求方须提供根据被要求方的法律,容许就要求移交所根据的罪行作出移交某人的决定的证据;

* 特定罪行原则 ─ 被移交的人只限於就该次移交所牵涉的罪行受审;及

* 保障逃犯不会再转交第三个司法管辖区。

  《逃犯条例》为实施协定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协定将於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生效的规定三十天后开始生效。



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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