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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提醒公屋租户切勿作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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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提醒公屋租户,当因应依据房屋条例所提出的要求而呈报的各项资料时,必须如实填报,因为作出虚假陈述可能会被检控。

  较早时一名公屋租户於申请恏外调迁时,因为明知而作虚假陈述,於观塘裁判法院认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港币共一万三千元。

  该名租户与四名家庭成员居於一个室内面积29.26平方米的公屋单位,他在二○○四年六月透过自愿恏外调迁计划申请恏外调迁。

  该名租户在申请表上声称其已婚女儿仍属单身,刻意隐瞒其女儿已婚的事实。由於隐瞒女儿已婚而将女儿包括在申请书内,从而得到较佳的成功机会,他其后於二○○四年十二月获房屋委员会编配一个室内面积45.79平方米的公屋单位。

  该名租户又在二○○五年一月的一次入伙收楼会面中,再次向物业服务公司的助理物业经理作出虚假陈述,声称其已婚女儿仍属单身。

  房屋署发言人说,根据房屋条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06年6月25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1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