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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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港币逾95,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创达贸易有限公司因拖欠其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5,677.2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完
2006年6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