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0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第2及3条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2及3条,这两项修正案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2条的修正主要关乎修订「执行董事」、「成员」及「非执行董事」的定义。
我们需要作出这些修订,藉以清楚订明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作为证监会成员,在署理主席期间,是不会因为署理主席的身份,而失去在证监会内原有的身份。
至於我动议修正的第3条,其主要目的是要把主席在现行条例下的若干法定职能转移或伸展至行政总裁的职位;以及因应向行政总裁授予法定职能而需要作出的相应修订。例如 -
因应行政总裁被赋予法定职能,我们需要明确订明证监会的组成包括行政总裁在内。
由於行政总裁将获赋予法定职能,在法例中订明行政总裁职位出缺时的署任安排,在法律上亦属合宜的。我因此建议在附表2第1部加入新的第9B条,以订明「如证监会行政总裁在任何期间因伤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因由而不能担任行政总裁,行政长官可指定一名证监会执行董事在该段期间署理行政总裁职位;行政长官亦可随时撤销该等指定。」
此外,我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第1部第14条,订明除证监会的主席、副主席或任何两名其他成员外,行政总裁也获赋权召开董事局会议。
关於计算证监会董事局会议的法定人数,经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建议修正条例草案,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第1部,加入新的第16A条,以订明为根据第16条组成法定人数的目的而言,证监会主席须被视为一名该会非执行董事计算。另外,署理该会主席职位的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就计算第16条的法定人数时,只会被计算一次。
我亦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第1部第27条,订明除主席及两名其他执行董事外,证监会行政总裁亦须加入谘询委员会;以及行政总裁亦应获赋予权力召开证监会谘询委员会会议。
以上两项修正案已在法案委员会作出讨论,并获法案委员会支持。
我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当局建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