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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0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新订的第1A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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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二读《200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新订的第1A条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我新订的第1A条,藉以修订主体法例第11(1)条,以规定行政长官在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前,须谘询证监会行政总裁(而不是根据现行条文谘询证监会主席)。修正案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由於证监会主席的职责在职位分拆模式下会有所更改,我们认为有需要把主席在第11条的法定职能转移至行政总裁,以确保有关职能获妥善执行。

  就余若薇议员稍后将会动议增补新订的第1A条,以规定行政长官在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前,必须谘询证监会主席和行政总裁,政府当局有以下回应。

  政府当局已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多次讨论行政长官在行使这项保留权力前的谘询安排。经过仔细研究,政府当局及证监会均认为当局的建议修订,即是谘询行政总裁(而非主席)的方案比较可取及切实可行,理由如下:

(一) 自证监会於一九八九年成立以来,条例第11(1)条从来都没有被引用过。该条文赋予政府一项最后可予行使的保留权力,让政府在最紧急及极端的情况下,推行必要的措施;这些情况可能包括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或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可能受到突如其来及意料之外的威胁。如规定行政长官在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前必须同时谘询证监会主席及行政总裁,便会不必要地限制行政长官在紧急情况下向证监会发出及时指示的灵活性。

(二) 行政总裁作为证监会执行管理层的主管,会负责该会的日常运作,因而最能了解证监会的详细及日常运作。因此,证监会认为,行政总裁会是最合适的人选,特别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就行政长官拟发出的书面指示是否可行,向行政长官作出回应或提供意见。

  基於上述理由,我们建议修订第11(1)条,以订明行政长官在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前须谘询行政总裁。经考虑个别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会在行政总裁的职责表内规定行政总裁有行政责任按情况所需,在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前谘询证监会主席及其他成员。

  政府当局希望强调,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是一项不会轻易行使的保留权力,而该项权力必须在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条所载的下述法定限制下才可援用,即 -

(a) 发出书面指示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以及

(b) 发出书面指示,必须是为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达致证监会的任何规管目标或执行该会的任何职能。

  我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当局建议的修正案。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