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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谨在此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及其他议员,在过去一年多以来就本条例草案作出了很仔细的审议,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使到本条例草案可以更为完善,并得以在今天恢复二读。
香港虽然只是一个七百万人的城市,但我们的证券市场以市值计算是全球第八,亚洲第二。在维持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上,大家都知道,证监会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一点,余若薇议员在她的演辞曾提出,政府亦绝对认同。近年,全球包括香港的证券市场继续急速发展,衍生工具及新兴产品越来越多,亦越来越复杂。证监会在发展和规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工作上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政府、公众以及各位议员,都希望证监会在现有基础上继续不断进步,使香港金融市场更具竞争力。
为进一步提升证监会的管治和公信力,并且加订定方向和策略的工作,使香港金融体系更能应付不断发展的市场和环境转变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在去年四月向立法会提交《200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将现时证监会执行主席的职位分拆为非执行主席及行政总裁。在分拆后,证监会的董事局会由非执行主席领导,而证监会的执行工作则由行政总裁负责。这建议可以让证监会主席专注於有关证监会整体工作方向、政策及策略事宜;以及让主席可以独立於执行管理层,从而加强内部制衡的机制。这建议与本地及国际的最佳企业管治模式是一致的。香港其他的金融规管机构,例如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等,已经实施了职位分拆的模式,而且运作良好,所以香港本身已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此外,很多其他机构,例如机场管理局、九广铁路公司及地铁有限公司等,亦已实施了这种管治模式。我们的建议亦参考了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把主席职位分拆的经验。
刚才刘慧卿议员提到,她出席了一个研讨会,是会计师公会的研讨会,与会者亦赞证监会现在做得很好。我想告诉刘慧卿议员,当会计师公会到立法会表达意见时,是赞成证监会将主席和行政总裁两个职位分拆的。另外,我刚才听到多位议员表示,「好好地」为何要分拆呢?做政府真是困难,我们看到有一些东西是可以再进步的,我们便提出,这样又被说成我们「无端端」提出这些东西,很多阴谋论。我觉得这是无意思的;我们是希望证监会做得更好,我们是希望香港的金融市场继续发展。这是政府的既定政策,我相信每一位市民都是支持的,我们要将这模式做得更好,为何还要批评呢?我真是摸不头脑。但这不重要,无论如何,我只是想说,这分拆的模式,无论在法案委员会,或在财经事务委员会上,都是得到很多团体赞成的。在财经事务委员会,有二十个团体曾出席表达意见,大部分是赞成的,只有一两位不赞成。我阅读过会议纪录,是法案委员会的纪录,因为刚才余若薇议员、刘慧卿议员都提及法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有八位人士提交意见,只有一位人士我说的是「人士」是反对的,其他七位都赞成。这七位人士当中包括一些很有名望的机构,而香港律师会是赞成的。例如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即詹培忠议员代表的界别都赞成。这些人士应该是最清楚的,他们理应最清楚什么是最佳的管治模式,所以我今日亦觉得很奇怪,何以多位律师或法律界人士是如此反对。
条例草案的内容,就是将分拆了主席的职位及相关的安排订定在条文内,现在让我讲解一下条文内容给大家知道:
(a) 使证监会主席不再被视为该会执行董事;
(b) 规定证监会非执行董事的人数须超逾该会执行董事的人数;
(c) 使证监会非执行董事亦可获委任为该会副主席或获指定署理证监会主席职位;
(d) 明文规定证监会主席、副主席及行政总裁具有该会指派予他们的职能;及
(e) 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对主席职位分拆后的分工及安排表示关注。我们在听取委员的意见后,与证监会进行了仔细研究,最后达成分工安排的共识。分拆职位后的主席将领导证监会董事局,制定证监会的整体方向、政策及策略;至於行政总裁,则对证监会的日常运作负起整体行政责任。由於主席不会参与证监会的日常运作,主席在履行若干职责时,需与行政总裁紧密合作。例如,主席须与行政总裁协力确保证监会的主要事项获董事局在适当时候讨论,并确保董事局有足够的支援,以及获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藉以作出决定。他们亦需要一同就证监会的政策与有关人士沟通。在本地和国际层面,主席及行政总裁亦会共同分担代表证监会的任务。
主席作为证监会的一份子,正如其他执行及非执行董事一样,会继续执行及履行证监会的法定职能,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第2部所载的不得转授的职能。
所有重要政策都如现时一样,继续交由证监会董事局讨论及审批。董事局会继续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不得转授的职能,并会继续获得有关证监会财政状况的汇报及每月财务报表。各分部人员亦会继续在有需要时出席董事局会议,解释政策建议及报告重要的运作及规管事宜。
有关政府当局与证监会就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和职责的拟议分工详情,法案委员会已作出深入讨论。有个别委员曾一度提议在法例中硬性订明证监会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及职责,政府当局与证监会经仔细考虑后,认为此做法并不适宜,因为这些职务及职责会随时间及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演变。此外,在法例中就工作及职责的区分作出规定,会不必要地导致证监会日后的工作区分欠缺弹性。我们亦未有在其他本地法定机构或外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发现将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职责及分工写进法例的例子。法案委员会经详细讨论及参考其他外国经验,包括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分拆主席职位的经验后,亦接纳了政府的意见。尽管如此,为确保主席及行政总裁充份理解各自的角色和职责及提高透明度,我们会将这些详情随附於主席及行政总裁的委任书,证监会并会将这些资料公开上载於该会的网页内。
此外,鉴於分拆模式所带来的改变,尤其是主席不再被视为执行董事,以及其行政职务将转移到行政总裁所带来的改变,我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一些修正及新增条文。拟议的修订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关於主席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特定法定职能/权力。我们认为有需要把主席在现行条例下的若干法定职能转移或伸展至行政总裁的职位。第二类拟议修订是关於向行政总裁授予法定职能而需要作出的相应修订。
在审议草案期间,有委员对主席的独立性和会否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表示关注。为了确保主席的独立性和避免利益冲突:
(i) 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有关保密及处理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文,以及证监会的内部操守准则会继续适用於分拆职位后的主席;
(ii) 此外,我们会额外要求证监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由证监会规管的人士或机构有关的重大商业交易。
我们会将这些规定纳入主席的委任条款内。准主席必须同意遵守这些规定,其委任始告生效。我们相信以上建议能有效确保主席的独立性和避免利益冲突,并有助提升证监会的公信力。
此外,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对挑选证监会主席的程序、主席的薪酬等事宜,亦有作出深入的讨论。我希望在此作简单的阐释。根据现行法例,证监会主席的委任,是由行政长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委任会按照现时谘询和法定机构的委任制度进行,其基本原则是按候选人的才能作出委任。换句话说,是用人唯才。我们认为证监会主席必须:
(i) 熟识香港情况;
(ii) 对本地的营商环境及金融和证券市场有丰富的经验或相当的认识,以及
(iii) 对国际金融市场有认识或经验。
所以,吴霭仪议员毋须担心,我们不用找一个业余,即你用英文所说的「amateur」,担任证监会主席的。无论由哪位人士担任这职位,都要符合这几个条件;这是基本的条件。
另外,在厘定未来证监会主席的薪酬水平时,最重要的原则是,证监会主席是服务社会而非受聘於证监会。从很多法定组织的任命可看到,有不少人都是本服务社会的精神,竭尽所能,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担任薪酬不多甚至是没有薪酬的公职。我希望刘慧卿议员不要贬低这些人士,遇到这些情况,就说他们是「公子哥儿」,说他们是有目的,我觉得对这些有心的人士不太尊重。我们相信,有关合适人选在决定是否接受委任时,薪酬并不是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有如各位立法会议员,你们的薪酬这样低,亦愿意花这么多的时间为香港工作。吴霭仪议员刚才亦提到,对第11条发表了很多意见,我想解释一下。政府当局认为,第11条有助我们履行维持香港整体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最终职责。
第11条是赋权行政长官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行政长官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是现行法例赋予的后备权力,而沿自已被废除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11条。
第11条的目的是要确保规管架构的有效运作。根据《基本法》第109及11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制定有关政策及法规,并依法规管。现时,证券市场的规管是以一个三层规管架构来进行,即由港交所作为前规管者,再由证监会担当法定监管者,而政府要确保证监会规管有效和与其他规管机构有充分协调。虽然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日常规管由证监会负责,但政府最终仍须承担整体的责任。对於维持香港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公众也期望政府背负最终的责任,这是合理的期望。在紧急情况下向证监会发出合符公众利益的指示,是要确保这三层规管架构有效运作。
我必须再次强调,第11条是备用的权力,只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政府才会运用这项权力,以保障公众利益。
这项制衡安排,在香港宪制及规管架构下,是必须和适当的,并且有助政府履行责任。
主席女士,最后,我希望指出分拆建议由二○○四年底提出至今,已经过一年半时间的公开讨论,法案委员会亦用了一年多的时间作出仔细审议。建议是获得证监会、绝大部分的业界和专业人士的支持。今日有些议员说,我们这个证监会主席是「度身订做」,意味我们是为某一个人制造这个职位。但我想对各位议员说,今日政府是不会宣布由哪位人士担任这职位。换句话说,这个「度身订做」的阴谋论是不成立的。证监会主席将独立於执行管理层,从而加强证监会的内部制衡。我们希望董事局在非执行主席的领导下,并会在监察执行管理层的工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虽然今日有议员提出反对,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支持这项条例草案,以及我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