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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以色列)令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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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十四日)动议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以色列)令》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一项议案,即有关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以色列)令》的决议案。稍后,我将动议另一项有关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波兰)令》的决议案。
                 
  香港致力参与国际间在打击严重罪案方面的合作。我们为此一直扩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双边协定网络。这些协定加强国际间在打击跨国罪案方面的合作,并确保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对等协助。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先后与其他二十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有关的双边协定。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供了落实这些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所需的法定架构,使我们可以就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向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供或取得协助,包括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有关人士提供协助和没收犯罪得益。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条例制定两项命令,以落实香港与以色列及波兰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所签署的双边协定。这两项命令把条例订明的安排,适用於香港与以色列及香港与波兰之间,使我们可以按照条例订明的程序及协定的规定提供或取得协助。这两项命令与条例的规定实质上一致。不过,由於各司法管辖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命令需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文作出变通,以反映个别司法管辖区的处事常规。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个别协定下的责任,这些变通是必需的。有关就以色列及波兰的双边协定作出的变通,已撮述於两项命令的附表一内。

  立法会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在三月的会议审视了这两项命令。政府当局已向小组委员会详细解释了与命令相关的事宜,包括提供协助的范围、被移送的人的法律权利、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等。

  就香港与以色列签订的协定而言,小组委员会关注到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是以酌情的方式载列。小组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承诺,即使以色列可酌情考虑是否因有关理由拒绝提供协助,如根据香港法律香港作为被请求方,必须因这些理由拒绝提供协助,则香港不会向以色列提出涉及这些理由的请求。

  正如政府当局向小组委员会解释,有关条文的草拟方式,是考虑到根据以色列的法律,所有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均是酌情理由。事实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规定,香港只可就违反香港法律的刑事罪行提出协助请求;有关规定连同协定的有关条文将会要求香港在向以色列提出协助请求时,必须清楚述明请求的目的、所涉及的刑事罪行和有关法律、所需协助的性质、及与有关刑事调查或检控的关连。就此,香港必须真诚地履行所签订的双边协定,如香港法律规定的任何强制性拒绝理由适用,则香港也不大可能会明知而提出请求。举例说,如某人已因同一罪行在以色列被定罪、裁定无罪或赦免,香港不会向以色列提出有关请求,因为其后在香港试图进行的任何检控将会是徒劳无功。

  小组委员会已於今年五月十二日就审议两项命令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作出了汇报。在此,我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及其他成员支持我把这两项命令提交立法会通过。

  为了加强与外国司法管辖区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的合作,制定这两项命令,使有关的双边协定得以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我现在恳请议员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以色列)令》。我将於稍后动议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波兰)令》。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