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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播放预先录制的资讯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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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在公共巴士、小巴及九广铁路列车的车厢的电子广播屏幕定时播放资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外国对类似上述广播设备的规管;若有,会否参考外国的做法,加强规管上述的资讯广播;

(二)会否考虑设立渠道,接受有关乘客受到上述广播滋扰或广播内容失实的投诉;若会,投诉数字会否成为批准有关机构或经营者延续专营权或牌照的考虑因素之一;

(三)会否考虑强制有关机构或经营者必须在其车厢内指定合理的静音范围,才可装设电子广播设备;及

(四)会否考虑修订《广播条例》,规管车厢广播的资讯?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我们未有特别研究外国对在交通工具上安装资讯播放设施的规管。现时在香港的公共巴士及小巴上安装资讯播放系统,例如电子显示屏幕的物料及安装位置等,是受《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监管。政府在授予各专营巴士公司新的专营权时已加入条款,规定巴士公司在其巴士上安装资讯播放系统前须取得运输署批准。在小巴方面,签发给营办商的客运营业证亦要求营办商须事先取得运输署批准,才可在其小巴上安装资讯播放系统。至於铁路方面,在车厢内推出资讯播放服务前,亦必须向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辖下的铁路视察组及运输署证明有关的服务不会影响铁路的正常及安全运作。

  此外,在节目内容方面,根据现行法例,营办商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播放预先录制的资讯节目内容,须符合《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的要求。在播放节目前,有关的机构须将节目送交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审核。

(二) 现时,如乘客认为公共交通工具内的资讯节目音量过高或构成滋扰,可透过现有的各个渠道作出投诉,例如运输署、交通投诉组、政府热线及有关公共交通工具营办商等。当局接获投诉或乘客的意见后,会要求有关营办商跟进及落实改善措施,包括调节播放音量、改善音响质素,及改善静音区的安排等。就巴士及专线小巴上资讯节目音量而言,运输署会作突击检查,若调查发现音量过高,该署会要求有关营办商作改善。

  在审批巴士专营权及专线小巴服务牌照申请时,政府会考虑有关公司的整体服务表现及继续提供良好交通服务的能力,而乘客对巴士及专线小巴服务营办商所作的投诉(包括就资讯播放服务的投诉)亦是考虑因素之一。至於九铁方面,政府会监察乘客对铁路服务(包括资讯播放方面)的意见,如有需要,会要求铁路公司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铁路公司亦会不时检讨服务,务求不断作出改善。

(三) 当局在公共交通营办商在车上提供资讯播放服务时,已要求它们必须充分顾及乘客的不同需要。就此,现时设有资讯节目播放的大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均已设有静音区。

  专营巴士的下层车尾部分划设为静音区,而下层亦只设置一个扬声器播放资讯节目的音响。至於九广铁路,东铁设有两卡静音车厢,并把头等车厢的其中一端划为静音区;而西铁及马铁,亦各设有一卡静音车厢。这些静音列车车厢均设於列车的中间位置,而月台以至车厢内均有指示,方便乘客识别及选择。

  专线小巴方面,虽然车厢面积不容许设立静音区,但营办商必须为每个扬声器加设开关掣,让乘客有所选择。

(四) 现时,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在香港向住宅或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须领有牌照,但纯粹在公众地方展示的电视节目,包括户外媒体,并不受《广播条例》规管。据我们所知,未有先进国家或地区内的司法管辖区将户外媒体当作广播服务般规管。我们认为修订《广播条例》以规管户外媒体并不合适。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