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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就《2006年运货货柜(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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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堃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06年运货货柜(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订《2006年运货货柜(安全)(修订)条例草案》第5、6、7、11及 15条。修订内容已载列于传阅给议员的文件。有关的修订建议已吸纳了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并得到它的同意。

  对草案第5、11及 15条的修订旨在对拟订的第4(3)条、第4(3)(a)、(b)、(c)条 、第10A(3)(a)、(b)、(c)条以及第17A(2)条作出文书上的改善,使上述条文与相关的条文一致。

  对草案第6和7条的修订,旨在明确指出获授权人可要求为批准货柜而收取费用,而费用的款额由他指明并按他指明的方式缴付。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