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四题:保障游学团参加者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孝华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机构藉《旅行代理商条例》的灰色地带举办游学团,而目前有两成游学团并非由注册旅行代理商举办,这些游学团的参加者将不受旅游业赔偿基金所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有关游学团的投诉总数,以及其主要投诉内容;

(二) 有何措施杜绝无牌旅行代理商,以保障游学团参加者;及

(三) 会否考虑强制要求游学团必须由持牌旅行代理商举办,并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士带队;若会,当局计划何时落实有关规定;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所接获有关游学团的投诉如下-

年份         投诉数目
2003          2
2004          23
2005          3
2006(截至5月底)     1
总数          29

  以上投诉全部涉及怀疑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

(二)及(三)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条例)第4条的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以下业务,需要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注册主任)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

(a) 代另一人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从香港开始,其后主要在香港以外进行;或

(b) 代另一人获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不超过14天)。

  如注册主任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嫌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会即时跟进,并在有需要时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作进一步调查。任何人士违反有关条例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0及监禁两年。

  在考虑某举办游学团的机构有否涉及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时,注册主任会根据上述条例的定义,同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该机构是否以这类活动作为核心业务(例如该活动的频密程度,举办活动的动机),是否以商业模式经营(例如是否以谋利为目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

  条例本身已订明经营那些业务属於旅行代理商业务,并规定在经营该些业务前需要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条例的原意并非要规管那些不是以商业模式经营旅游业务,和不是以此作为其核心业务的机构。以游学团为例,不少是由本港的大学或中学与外地大学或学校合作,在学校的长假期时,利用外地院校的设施及师资为本地学生安排学习与交流活动。因此,我们认为并不适宜强制要求所有举办游学团的机构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或强制有关的工作必须交由旅行代理商办理。不过,从保障消费者角度而言,注册主任、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及消费者委员会一向鼓励家长在为子女选择报名参加游学团前,应多搜集资料。假使有关的举办机构并非持牌的旅行代理商,亦未有委托任何持牌旅行代理商作出安排,家长须考虑该机构在举办游学团方面的经验及能力;并须按自己的需要,为子女购买旅游保险。

  至於旅行代理商方面,为了进一步提升它们所办理的游学团质素,议会已於今年三月发出《经营游学团守则》,详细列出它们在举办游学团时需要注意及遵从的事项,例如必须指派持证领队陪同,并注明领队与团员的比例;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详尽的游学团资料,如接待单位、上课和课外活动安排、住宿的地点等。该指引亦参考及夹附了由教育统筹局所发出的《境外游学活动指引》。议会会密切留意旅行代理商安排游学团的情况,确保它们遵从有关指引。根据议会的规定,如会员违反议会的指引,可被议会警告及罚款,屡犯者更可被暂停或撤销会籍,其牌照亦会因此而被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暂时吊销或撤销。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