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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租约」政策灵活处理公屋租户申请离婚时的住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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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会视乎个别情况,依据常理,以灵活方法处理因离婚而引致的住屋安排问题。

  房屋署发言人在回应传媒查询公屋租户分户政策时表示,房屋署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修订「有条件租约」政策,把涵盖范围扩大至已提出离婚呈请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包括没有子女的配偶;以及离开婚姻居所而没有带同「受供养子女」的配偶。

  若公屋租户夫妇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要分居或另觅居所,即使没有子女,均可透过「有条件租约」计划暂时入住出租公屋,直至离婚手续办妥为止。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以来,房屋署共处理了约300个「有条件租约」个案。

  不过,这些租户仍须经社会福利署的专业评估及推荐,核实为真正有住屋需要及极需援助者,房署才会向他们批出「有条件租约」。

  发言人说:「为确保公屋资源能公平及有效地运用,新修订的『有条件租约』政策规定所有『有条件租约』的受惠人士,必须通过入息及资产限额定於轮候册水平的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和符合『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并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方可在法庭颁发离婚判令后,获考虑把『有条件租约』转为正常租约。」

  他说:「一般而言,房屋署通常会支持把公屋租约拨归获法庭判予子女管养权的一方。如法庭判予共同管养权,则租约将拨归获判可与子女共住以照顾其日常生活的一方。」

  发言人续称,没有获判子女管养权的单身一方须迁离公屋单位,然而可申请新界区中转房屋的一人单位,或透过单身人士轮候登记册申请公屋。

  有家庭纠纷的公屋租户,可以向房屋署要求分户,虽然房屋署一般不会接纳租户分户的要求,以确保公屋资源合理分配,但租户如有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房屋署可按其特殊情况作个别考虑。过往三年,超过220名租户获批准分户,以协助解决他们的家庭纠纷事宜。



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