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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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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 $29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逾港币1,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2名与讼人,包括凤发船务有限公司及经营大光珠宝公司的昌运集团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4名及1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6,910.34元及70,314.94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楝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4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200元。



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