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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委员会(房屋)乃独立法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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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委员会(房屋)是独立的法定组织,公屋租户若被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终止其租约,上诉时便由该会成员所组成的审裁小组负责聆讯。

  房屋署发言人强调:「虽然房屋署为上诉委员会提供秘书及支援服务,但各委员在审核及裁定上诉个案时,均会作出独立的判断。」

  发言人今日(六月九日)回应一份中文报章的报道,建议房屋署与上诉委员会加强沟通,因为在2005年,上诉委员会处理因欠租而发出迁出通知书的个案中,有74%的个案已予取消或修订。

  该报道指出,那样间接鼓励了欠租的公屋租户以提出上诉来拖延迁出。

  上诉委员会在2004年接获的上诉个案有2,574宗,2005年有3,050宗,至今年首季则有1,600宗;平均轮候上诉的时间则由2004年的188天增至2005年的249天。

  房委会的既定政策是公屋租户欠租两个月或连续三个月惯性拖欠租金,便会被终止其租约。

  根据房屋条例,公屋租户若被终止租约而获发迁出通知书,可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15日内,就终止其租约一事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为应付大幅增加的上诉个案,上诉委员会秘书处已积极精简处理聆讯的程序。

  上诉委员会的成员亦由2004年的33人增至2005年的42人,今年七月会再有12位新委员获委任。

  与此同时,房屋署又推行了多项措施,减低欠租率。

  在欠租个案中,大约有三分一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住户(综援户);社会福利署将由今年年底开绐,把获全数租金津贴综援户的公屋租金,直接交付房屋署。

  发言人称:「终止租约后,迁出公屋而又没有清缴欠租的租户,会被列入黑名单,这些租户若再经公屋轮候册再次获安排入住公屋,必须清缴过去的欠租。」

  他补充说:「因欠租而被终止租约而又无力另觅居所的住户,会获安置到临时收容中心,以核实其住屋需要。他们经核实住屋需要后,会获安排入住新界的中转房屋。」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