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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现有规管录取口供的机制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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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多位市民投诉,指他们在警署录取口供后,未即时取得供词的复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有关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此类的投诉;

(二) 有否指引订明警务人员须在完成录取口供程序后,即时向市民提供供词的复本;

  (i) 若有,指引的详情,包括有否订明对没有遵守指引的警务人员的罚则;若有罚则,详情为何;若没有罚则,原因为何;及

  (ii)若没有指引,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改善向市民提供供词复本的措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关警务人员未能提供口供副本的投诉是属於「疏忽职守」的类别。因这类别的投诉未有再细分项,警方并没有分别备存这特定类别的投诉的统计数字。

(二) 警方有内部指引规定有关录取口供的事宜。根据该指引,除了根据「公开资料守则」第II部有特别理由可拒绝透露或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适用的情况可豁免提供口供副本,否则,证人或疑犯均有权免费获得一份口供(不论已签署与否)的副本。即使在这些情况,当有关拒绝透露的理由或豁免不再适用时,证人或疑犯均会获免费提供一份口供的副本。一般的要求是证人或疑犯有权获得口供的副本,而此等副本须尽可能在每次会面之后提供,除非(举例来说)向疑犯提供副本可能妨碍执法。

  假如发现有关的警务人员未有遵守内部指引,当局会考虑对有关警务人员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纪律处分。

(三) 我们认为现有规管录取口供的机制能确保警务人员适当地执行与录取口供有关的职责。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