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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警方有指引规定烟火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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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报,警方在本年五月十二日於西贡搜捕非法入境者期间,从水警轮发射了五枚照明弹协助搜捕,其中一枚落在附近蚺蛇尖山头,因而引致山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警方有否就可在何种情况下使用照明弹发出指引;若有,上述发射照明弹的行动是否按照有关指引进行;若没有,原因为何;

(二) 当局有否检讨该事件,并研究如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以及是否有警务人员须就该事件承担责任;及

(三) 因上述山火而破坏的林木数量和所涉面积;当局会否对被焚毁林木采取复原措施;若会,措施的详情和所涉开支及人手?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方内部指引有规定烟火(包括照明弹)的使用。这些烟火会用作发出讯号及照明,而有关指引要求警务人员在使用前须考虑会否发生火警。在任何情况下,警务人员均不得使用照明弹作为惩罚用途,亦不得用以直接瞄向任何人士,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

  就有关的个案而言,初步调查显示当日发放照明弹是符合警方内部指引的。相信跌落在山上而引发山火的那枚照明弹是因为失效而未能到达预期陆点。

(二) 警方现正就该次事件进行检讨,其中包括当日行动计划,天气及海面情况及施放照明弹程序,希望从而吸取教训,以防止同类事件日后再发生。如发现有人员违反程序指引,定当会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纪律程序。

(三) 大约有二十公顷的草坡受该事件而引发的山火影响。由於有关的山坡主要是草地,除了一些常见的灌木外,并没有树木受山火影响。被烧毁范围内的植物应会自然重新生长,当局会运用现有资源监察有关情况。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