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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环保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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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单仲偕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除了计划对胶袋征税及就汽车轮胎征收处理费用外,有没有计划检讨现行税项及政府收费(例如汽车首次登记税及排污费等)的征收方法、征款的比率及范围、以及研究其他新环保税项,以便透过经济诱因,改变市民使用破坏环境产品的习惯,从而改善本港的环境质素;及

(二)会不会考虑成立独立机构,代替库房接收环保税收,并负责研究执行征收环保税的细节,以及将此项税收用於保护环境,从而确保征收环保税的目的是以经济诱因改变市民习惯,而并非为增加政府收入?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府在去年十二月发表了「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2005-2014)」,提出一个具前瞻性的整体策略,去解香港严峻和迫在眉睫的废物问题。「政策大纲」的讯息简单而清晰─我们必须为我们产生的废物承担责任。透过落实议员和市民都认同的「污染者自付」原则,我们希望通过直接的经济诱因,鼓励市民自发改变行为模式,减少产生废物,并把有用的物料循环再造。这不但有助保护香港的自然环境,更能善用地球的宝贵资源。

  在「污染者自付」的大原则下,我们建议推行生产者责任计划,要求生产商或入口商负责回收及妥善处理其产品,而消费者则要配合回收的工作,并且与生产商或入口商分担妥善处理废弃产品的费用。我们在「政策大纲」内已就六种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汽车轮胎、购物胶袋、电器及电子设备、包装物料、饮品容器和充电电池)订出时间表,并会优先处理汽车轮胎和购物胶袋的生产者责任计划。

  今年四月,我们已就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的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有关的讨论文件列出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多种实施方式,包括要求生产商或入口商负责自行回收其产品、实施按金退还制度、预缴循环再造费、以及向产品征税等等。我们会参考外国的经验和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订定个别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实施方法。

  虽然我们还未正式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但我们现时的部份征费,例如排污费和建筑废物处置费,其实已经落实了「污染者自付」的原则,透过经济诱因去减少污染。以建筑废物处置费为例,自今年一月二十日开始收费以来,经由建筑废物处置设施(包括堆填区、筛选分类设施及公众填料接收设施)所处置的建筑废物,就减少了约百分之二十。

  至於排污费和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方面,有关费用旨在收回政府营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成本。我们正检讨有关费用,希望能让市民和有关业界更公平地分担污水处理的营运费用,并逐步收回全数成本,促使他们更积极地减少排污。

  至於单议员提到的汽车首次登记税,正如今年财政预算案所述,政府会积极考虑提供措施,鼓励市民选用汽油和电力混合动力车辆,但要先视乎该种汽车在市场上是否有足够型号可供选择。另外,我们自九四至九五年度开始,已豁免了电动汽车的首次登记税。这免税措施将有效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在新的环保税项方面,我们在「政策大纲」内亦建议实施都市固体废物收费。现时每年约十二亿元的都市固体废物处理费用都是由公帑承担,市民缺乏经济诱因去减少废物。透过废物收费,我们希望市民可以改变消耗型的生活模式,并且将废物分类回收和循环再造,从而减低我们堆填区的负荷。

  为了进一步推动环保工作,政府会不时检讨现有的各种税项和考虑其他的公共财政措施。我们亦欢迎议员就这方面提供意见。

(二)就问题的第二部份,我想重申我们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是为了落实「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并藉此改变市民消耗型的生活模式,而绝对不是用以增加政府收入。在生产者责任计划下所收取的款项,主要是为了抵销政府在废物回收、循环再造和其他环保工作的开支。我们没有计划成立独立机构,代替库房接收环保税收。

  当然,我们明白就个别生产者责任计划而言,有关业界往往拥有独有的市场知识,可能较政府更适合推行其产品的循环再造计划,因此,我们在四月提交给环境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文件,亦建议在「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草案」下,容许设立「业界组织」,并由有关组织负责管理本身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再造计划。这种营运方式在加拿大等地已有采用。我们会在制定个别生产者责任计划时一并研究和考虑有关组织的具体运作,令到生产者责任计划既具成本效益,又能保护环境。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