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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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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建筑的粤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五万三千七百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该名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短付了的工资予其雇员。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劳工处发言人麹调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已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新罚则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6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