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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绝不容忍居屋业主不遵守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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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绝不会容忍居者有其屋(居屋)业主不遵守转让限制,遇可疑个案,会迅速调查及采取检控行动。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表示,楼宇转让限制的规定,在有关申请表格、售楼书及买卖文件均有详列;房委会/房屋署的网页、热线电话及其他有关小册子亦有载列详情。

  发言人就今日有居屋业主因为违反转让限制,被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港币三万元,作出上述呼吁。

  该业主於一九九七年购入九龙晓丽苑居屋单位。二○○五年在未有缴付补价的情况下,与第三者有协议,把有关单位出租。

  发言人提醒居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计划的业主,必须遵守房屋条例有关转让限制的规定。业主当初购买该等单位时,是以低於市值价格购入。

  他续说:「该等业主必须在单位的转让限制期届满及向房委会缴付补价之后,才可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单位。」

  他说:「《房屋条例》已明确订下有关居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的转让限制及补价安排。」

  他解释说:「居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计划的单位属资助房屋,以低於市值的价格售予合资格的申请人,因此居屋业主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单位前,需向房屋委员会缴付补价,以确保公共资源得以妥善运用。」

  他说:「补价款额乃根据《房屋条例》附表规定的公式,按现行市值与最初购入居屋单位所得的折扣率而计算。」

  他又说:「任何人士如违反有关房屋条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6年5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