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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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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二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二十二名员工约港币17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八名雇主追讨逾港币25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通力科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二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3,825.58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宏天成有限公司及超群搬运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320.58元、33,495元及20,300.4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东南中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顺昌建筑土木工程的蔡南采、耀威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兆善护老中心的嘉福实业有限公司及经营關华餐厅的利广投资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席今日的聆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361元、41,005.12元、38,312.53元、31,967.44元及6,4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区域法院与讼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260元、170元、240元、260元、170元、300元、290元及360元。

  较早前,超群搬运有限公司及经营兆善护老中心的嘉福实业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十二项及十七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30,000元及20,600元。



2006年5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