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题:法官加入政治组织
**************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马力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分别有一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和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加入了一个本地政党为创党党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鉴於现行的《法官行为指引》规定,法官应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或与之有联系,该规定是否适用於非全职法官;若适用,司法机构如何处理违规法官;若不适用,原因为何;

(二)现时全职和非全职法官的委任书中,分别有否就法官参加政治组织和参与政治活动作出任何规定;若有,详情为何;

(三)公众及法庭使用者现时有何途径得悉个别法官是否任何政治组织的成员或与之有联系;及

(四)司法机构会否规定任何人获委任为法官前须作出声明,承诺在职期间不会成为任何政治组织的成员或与之有联系?

答覆:

主席女士:

提问的事项属於司法机构的事宜。我们根据司法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作出以下回覆。

(一)司法机构重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无私当然至为重要。案例法已有确定而适用於全职及非全职法官的法律原则,订明法官应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自己的聆讯资格。这包括那些令人觉得法官表面上存有偏颇的情况。测试的准则是:在有关的情况下,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旁观者会否得出结论,认为法官有偏颇的实在可能。

  司法机构认为,基於上述的确定法律原则,以及考虑到非全职法官的全职工作是执业律师,《法官行为指引》内法官应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或与之有联系的指引并不能引用於非全职法官。

(二)全职和非全职法官的委任书并没有关於法官加入政治组织或参与政治活动的规定。

(三)司法机构并没有就个别法官是否任何政治组织的成员或是否与之有联系方面的问题,收集个人资料。

(四)所有全职法官都应当遵守《法官行为指引》,包括法官应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或与之有联系,或参与政治活动的规定。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