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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校本课后学习及支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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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去年暑假开展校本课后学习及支援计划(课后计划),向申请的学校及与学校合作推行计划的非政府机构发放现金津贴。该计划在下学年将作出修改,除现行校本津贴外,会加入区本计划。政府会在7500万元经常拨款中预留2500万元推行区本计划,其余款额则用作校本津贴,为计算校本津贴额而订的每名合资格学生的每年津贴额上限,则由去年的3600元削减至下学年的200元。此外,虽然课后计划的服务对象是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及学生资助计划全额津贴(学生资助)的小一至中七学生,但学校亦可酌情将不超过预留给课后计划服务对象的10%名额,给予有需要但没有领取综援或学生资助的学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课后计划开展以来,成功申请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数目占全部申请数目的百分比、其余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以及获资助的课后活动内容和模式;

(二) 如何评估课后计划的成效;会否考虑与校长、教师、非政府机构负责人、社工、学生及家长定期会面以收集他们对该计划的意见;若否,原因为何;

(三) 如何厘定2500万元区本计划拨款额;预计各区获分配的拨款额上限、每项活动申请的拨款额上限及每名合资格学生的每年资助额上限;将如何厘定不同地区的建议计划的优先次序;会否规定区本计划所提供的支援服务项目,以及会否考虑向非政府机构提供额外拨款,以便招聘人手开展区本计划;

(四) 当局将每名合资格学生的每年津贴额上限大幅削减的原因;预计下学年获得校本津贴资助的学生数目,以及有否评估削减津贴对学校及学生的影响;及

(五) 当局为何将上述由学校酌情给予的课后计划名额,定为不超过计划服务对象的10%,以及有否评估该规定对学校及学生的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关的计划开展至今,即二○○五/○六学年,申请成功获批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分别占整体申请的33%及9%。

  一个以教统局、社会福利署、非政府机构及学校界别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其订定的准则,审批所有的申请。在二○○五/○六学年,本局共接获930份申请,申请的资助款项远超于本局所得的拨款,本局遂根据上述委员会所定的优次,批核有关的申请。

  获资助的校本课后学习及支援计划的活动包括功课辅导班、文化活动、领袖训练、参观等。

(二) 本局要求获发津贴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提交周年报告,对计划的成效进行评估,包括计划的推行是否符合其设计的意念和目的;参与率及完成率、学生与家长对课后计划的反应和其他在计划书中提出量度成效的措施;以及任何学业或情意的成果,例如参与学习的情况、学业成绩、态度等。

  本局透过访校,及与所有持分者代表的定期会议,收集持分者包括校长、教师、非政府机构负责人、社工、学生及家长对有关计划的意见。

(三) 经谘询持分者后,本局修订有关的资助模式,向每一所打算筹办课后计划的学校,提供每名对象学生(即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或学生资助计划全额津贴的小一至中七学生)$200元资助额的校本津贴,剩余约三千万元则用于筹办区本计划。

  本局会邀请有意参与计划的非政府机构,申请拨款筹办区本或地区性的课后计划的活动。本局会按每区的对象学生的人数比例,初步厘订每区区本计划的拨款额。在审批时,上文所述的委员会主要以申请活动的内容,以及是否切合有关地区的需要等因素,灵活调配每区的拨款。

  所有有关区本计划的开支,包括招聘人手开展计划等,均应列入申请计划的预算开支内。本局不会为非政府机构提供额外拨款以招聘人手。

(四) 在检讨本学年所推行的课后计划时,持分者(包括校长、教师、家长及非政府机构)建议向每一所打算筹办课后计划的学校,向每名对象学生(即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或学生资助计划全额津贴的小一至中七学生)提供定额的校本津贴(即每名学生$200),同时保留一部分款额资助筹办区本计划。预计二○○六/○七学年受惠的学生约二十多万人;比较二○○五/○六学年的55700人,受惠的人数比例由约22%扩大至惠及所有对象学生。

  在二○○六/○七学年,课后计划包括校本津贴及区本计划资助两个部分。本局希望透过区本计划,积极鼓励在上学年成功获批有关计划的学校,将其有意义及可持续发展的计划,由校本推展至区本。再者,学校在二○○五/○六学年与非政府机构合作的经验,会令两者在下学年的协作更为顺畅,令更多的对象学生受惠。

(五) 课后学习及支援计划的对象学生是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或学生资助计划全额津贴的小一至中七学生。然而,鉴于学生的不同需要,本局提供预留给服务对象的10%的额外名额,让学校酌情决定如何甄选适合接受援助的有需要的清贫学生,例如一些来自清贫家庭但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学生。

  由于学校更能掌握那些是需要帮助的清贫学生,故此学校欢迎、及能有效地运用有关的酌情权。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