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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管理委员会修订规例以确保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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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

  选举管理委员会为确保二零零六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顺利进行而制订的三条修订规例於今天(五月十九日)刊宪。

  委员会发言人表示,有关修订规例涉及三类修订。

  发言人说:「第一类修订是因应於五月十三日生效的《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而须作出的相应修订。这一类修订主要是对应修订条例中,有关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后编制和发表暂行委员登记册,以及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界别分组、乡议局界别分组及区议会界别分组候选人丧失资格的规定。」

  第二类修订是为了使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程序适当地与二零零四年立法会选举程序看齐,以及为理顺若干选举安排而须作出的修订。这些修订包括一些有助点票工作进行的选举安排,以及提高在投票站内未获准许而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的刑罚。

  最后一类修订则是为删除已过时条文而须作出的技术修订。

  发言人表示,有关修订规例涉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下三条规例,分别为∶

- 《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B章);
- 《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规例》(第541H章);以及
-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第541I章)。

  有关修订规例将於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提交立法会。



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