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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豁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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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会在五月二十四日向立法会提出两项豁免令,豁免某些濒危物种,使其不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有关许可证规定的规限。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天(五月十七日)表示,这两项豁免令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条文、决议、决定或通知所载的整个管制机制的必要部分。

  豁免令将在本周五(五月十九日)刊宪,它们将取代现行的《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豁免)令》。这两项豁免令中的豁免规定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管制机制的规定。

  发言人指出,我们亦藉此机会在新豁免令消除现行豁免令中某些没有运作上需要的不一致处理方法,以及根据公约缔约国大会的最新决定修订豁免规定。

  公约的目的是规管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以保护野生生物免受过度捕捉或采伐,或避免野生生物绝种。公约规定其附录所列物种的进出口均须受到管制。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在一九七六年制定,使公约得以在香港执行。政府当局提出《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草案》,使本港的管制制度与公约的规定一致,并简化许可证的规定。该条例草案在今年三月一日获立法会通过成为法例。新条例实施后,将会取代第187条,使公约得以在香港执行。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