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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规管进口淡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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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香港与内地的有关当局於去年8月达成协议,只有获内地有关当局批准的注册饲养场才可向香港输出淡水鱼。每批鱼产都须附有由内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徖生证明书,证明鱼产不含孔雀石绿或其他有害物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经有关当局测试证实不含有害物质但未附有徖生证明书的淡水鱼,是否便可以合法在本港出售;若然,原因是什么;

(二) 会不会考虑立法禁止进口这些淡水鱼;若会,立法的时间表,以及在完成立法程序前有什么措施禁止这些淡水鱼进口;及

(三) 有没有黑社会背景人士参与进口这些淡水鱼的活动;若有,有什么措施打击这些活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定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而现时本港并没有法例规定淡水鱼进口时,必须附有徖生证明书。因此从内地进口的未附徖生证明的淡水鱼,如经测试证明不含有毒物质,可以在本港售卖。

(二) 政府现已开始研究如何加强保障食用水产及海产(包括淡水鱼)的安全,并会积极考虑修改有关法例,以进一步加强对水产及海产的规管。我们希望在今年年底向立法会介绍有关的规管构思,以及谘询业界的意见。

  在完成有关规管水产及海产的研究前,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会与各有关部门,包括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香港海关及警务处,加强在各口岸堵截及扣查从内地进口而未随货附有徖生证明的淡水鱼,并抽取样本进行化验,以防止不符合徖生要求的淡水鱼流入市面。如发现这些淡水鱼含有孔雀石绿或其他有害物质,食环署会销毁有关鱼产,并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渔护署亦已加强长沙湾副食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的管理,包括增加保安人员的数目和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人、船只和车辆必须登记等。

  针对有人利用批发市场卸货及集散该等淡水鱼,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特别组成专责小组,在过去数星期24小时巡察长沙湾及西区批发市场码头及货车卸货区。专责小组在五月五日晚上截获一货车运载未附徖生证明的活淡水鱼到批发市场,该批活鱼被食环署扣留检查。其中一个样本经化验后证实含有微量(每千克含5微克)孔雀石绿,该批鱼亦已被销毁。

(三) 警方不排除部分曾经参与进口未随货附有徖生证明淡水鱼的人士可能有黑社会联系。有关的执法部门会密切留意此类活动,并加强收集情报工作,以阻止淡水鱼产非法进入香港市场。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