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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业主把单位出租前必须先缴付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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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六日)提醒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的业主,必须在单位的转让限制期届满及向房委会缴付补价之后,才可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单位。

  发言人就有居屋业主因为未缴付补价便把单位出租被法庭判罚,作上述呼吁。

  该业主数年前购入蓝田一居屋单位。其后迁入将军澳另一单位后,透过地产代理将居屋单位出租。有关租客向房屋署申请公屋时,房屋署发现申请人的地址为居屋单位,而有关居屋单位仍未缴付补价。个案其后交予警方。

  房委会发言人说:「《房屋条例》已明确订下有关居屋单位转让的限制及补价安排。」

  他补充说:「居屋属资助房屋,以低於市值的价格售予合资格的申请人,因此居屋业主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单位前,必须遵守《房屋条例》,向房委会缴付补价,以确保公共资源得以妥善运用。」

  他又说:「任何人士如违反有关房屋条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