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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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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2名员工约港币1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1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逾港币174,491.57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创基远东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1,186.8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宏记洗衣厂有限公司、首领物流有限公司及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426.4元、27,756.5元及4,5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包括均利运输有限公司、尚佳工程有限公司及养生堂美容有限公司,没有出席今日的聆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673.72元、47,065.5元及3,019.4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300元、250元、230元、340元、160及310元。

  较早前,首领物流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6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8,000元。



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