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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应预先订立台风暴雨下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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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雇主尽早与雇员磋商订明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劳工处发言人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拗,雇主应与雇员事先订明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应变措施,并在可行范围内先谘询雇员。」

  他说:「雇主在拟订工作安排时,应采取弹性的处理方法,并应优先考虑雇员在工作地点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问题。」

  工作安排一般应包括上班的规定、在工作期间提早下班及复工的规定、工资的计算方法,以及交通安排。

  发言人说:「雇主应订明在天文台发出各类型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时,雇员是否需要上班。雇主亦应确实评估对需要在台风或暴雨警告生效时上班的必要人员的需求,只要求绝对必需的人员在恶劣天气下上班,并考虑支付特别津贴予他们以作鼓励。」

  他续说:「工作安排亦应列明在办公时间内发出暴雨或台风警告信号时,雇员提早下班的规定,以及若警号在工作时间内除下,没有上班的雇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复工。」

  然而,若雇员遇到实际困难而未能迅速回到工作岗位时,雇主应弹性处理。

  发言人说:「由於台风和暴雨均属无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雇主不应因为雇员在恶劣天气下不能上班或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而扣减他们的工资。雇主亦不应以此理由即时解雇该雇员。」

  根据《雇佣条例》,如雇主扣减雇员有权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补偿因发出八号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损失的工作时间,即属违法。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往返其居所和工作地点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要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已制定「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提供实际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样本,供雇主和雇员参考。

  「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小册子可以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网址: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此外,每当黑色暴雨警告於早上六时至九时期间发出,劳工处便会透过电子传媒,呼吁雇主为雇员安全想,不应要求雇员上班,除非双方事先已协定需要上班。

  雇主或雇员如需要进一步资料,可致电劳工处热线电话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查询(由「1823政府热线」接听)。



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