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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加强处理蚊子滋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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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2006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以便更有效处理积水导致的蚊子滋生问题,条例即时生效。

  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表示,条例经修订后,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可在香港出现蚊致健康危害时,无需先向有积水的处所负责人如占用人、业主或管理团体发出清除积水通知书,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手令进入处所,立刻采取行动清除潜在蚊子滋生地以防蚊患,并向有关处所的负责人追讨有关行动的费用。

  但发言人强调说:「食环署只会在有蚊致健康危害而又未能联络上有关住户或业主时才会向法院申请手令。如能在获发给手令及进入处所前联络上楼宇单位住户、业主或土地司理人,食环署人员会尽量要求他们自行清理积水。」

  修订条例又规定负责大厦物业管理的团体必须对大厦的公用地方所产生的积水滋生蚊子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并责成他们防止及清理潜在蚊子滋生地。

  发言人表示,法例并非旨在方便政府向有关的住户或业主提出起诉,反而修订条例明确规定,只有当蚊患是因某人的任何行为、失责或默许而引起,有关人士才属犯罪。

  他说:「防蚊工作需要政府和市民合作,才可成功。市民要经常清理积水和采取合适的防蚊措施,减少蚊子滋生。」

  「蚊致健康危害」的情况是指当潜在蚊子滋生地的所在地的五百米范围内有登革热患者;或在两公里范围内有属本地个案的日本脑炎患者;或所在地区的地区性诱蚊产卵器指数高於百分之四十。



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