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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非法使用医生名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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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早前有团体在报章刊登广告,指其部分成员拥有「英国认可执业顺势疗法医生」的资历,亦有机构在以菲律宾籍人士为对象的本地刊物刊登广告,宣传其医疗专业人员可以治疗皮肤病及提供美容服务。然而,本人得悉上述广告所提及的人士均不是本港注册医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当局每年就怀疑触犯《医生注册条例》第28条关於“非法使用名衔等与未经注册执业”进行调查的宗数;以及在被检控的个案中,被定罪的宗数及相关的刑罚;

(二)  有否计划修订法例,加强管制任何人士使用「医生」名衔以表示或暗示其具备相关的医疗专业资格;及

(三)  会否针对普罗大众或少数族裔进行宣传,以免他们被涉及不当使用「医生」名衔的广告资料误导而向有关人士求医,以致身体受损?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当徖生署接获怀疑触犯《医生注册条例》第28条「非法使用名衔与未经注册执业」 的个案,会转介给警务处调查及跟进。根据香港医务委员会及徖生署的记录,在过去五年共有110宗有关怀疑非法行医的个案转介予警方。根据徖生署的资料。其中有一名人士被判触犯《医生注册条例》第28条罪名成立,判刑为监禁两个月,缓刑三年,另外罚款五千元。另一名人士被判触犯《医生注册条例》第28条罪名成立及非法管有第一部毒药及抗生素,判刑为监禁四个月,缓刑三年,另外罚款一万元。因应其他个案的个别情况,警方亦引用其他法例如《诊疗所条例》、《危险药物条例》等作出检控。

(二)  现时《医生注册条例》规定只有向香港医务委员会注册的医生才能使用注册医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的名衔。根据《医生注册条例》,任何人故意或虚假地充作,以及故意或虚假地采用或使用任何称号、名衔、加称或说明以默示已於香港注册为医生,即属违法。

  我们认为有关条文已足以保障公众,故此暂时未有修订法例的计划。

(三)  徖生署目前透过不同的渠道,例如宣传执法行动,提醒市民大众使用合法的医疗服务。就少数族裔人士,徖生署一直有为他们就其关注的公共健康题目制作不同语言的宣传单张,并透过不同途径派发予他们。徖生署亦计划利用这些渠道向他们宣传使用合法医疗服务的讯息。民政事务局辖下的种族关系组出版的「给少数族裔人士的服务指南」,刊载了香港医学会成立和管理的《香港医生网》之网址,该网站收录了本港注册西医的执业资料,可供有需要的人士查询。上述服务指南备有八种语文版本(包括菲律宾文),公众人士可向民政事务局、各区民政事务处、劳工处、有关驻港领事馆和社区团体免费取阅,另外指南亦随资讯套在香港国际机场派发予非华裔新来港人士。徖生署亦会考虑利用民政事务局现有为少数族裔人士制作的刊物加强他们对香港医疗架构及一般保健资料的认识。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