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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出席廉政公署国际会议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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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十日)在廉政公署第三届国际会议上发表题为「打击贪污∶良好管治与人权」的专题演讲全文:

『在贪污和暴政把我们抓住之前,就应该防患未然。我们要防止豺狼越栏而入,而不是相信我们有能力在它进来后把它的尖牙利爪拔掉。』

                   汤玛斯·杰费逊

  承蒙邀请出席这个由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主办的重要国际会议,向各位发表讲话,我感到非常高兴。2000年,廉署在香港举办了首届国际会议,今次会议已经是第三届。首先欢迎多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派代表出席今天的会议,相信这次会议的讨论和交流定能令各位有所裨益。虽然在座各位对香港的情况早已熟悉,但是仍有部分朋友对香港不太了解,因此,我会由历史方面说起。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在1997年7月1日成立至今,快要接近9年。在回归当日,香港这个动感之都的主权,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由英国重归中国,香港得到保证,可以享有高度自治,并强调由港人治港。在一国的前提下两种不同的制度并存的概念极具创意,关心香港近年事务的人士可以确证这个试验已经取得成功。事实上,当澳门根据同一安排在1999年由葡萄牙管治重归中国主权时,香港的经验对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挥了先驱作用。

  今日的香港是一个国际都会、一个主要金融中心,也是中国内地和西方国家之间的一道桥梁。在这个地方,人人各司其职,各展所长,为香港的繁荣和成功而努力。香港的管治以一些核心价值为依归,包括法治精神、开明自由的社会、大公无私的行政机关、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保持国际联系。香港也很幸运,拥有一套长久以来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套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对维持香港人对我们处事方式的信心,起关键作用。香港近年取得卓越成就,成功的因素很多,对贪污绝不姑息的政策肯定是其中之一。

  作为执法人员,相信你们都知道香港在打击各种形式的罪行方面,在整个区域和国际层面上均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主管刑事检控工作的检控机关独立运作,不受任何干涉。本地的检控人员及调查员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执法人员紧密合作。跨国有组织罪行的犯案手法越趋复杂,层出不穷,我们认同世界各地的执法人员实在有需要加强合作,共谋对策,打击罪行。不少罪行都涉及贪污。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基本法》特别订明特区须设立廉政公署,而廉署须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

  廉署於1974年成立,当时社会的贪污风气猖獗。32年来,廉署通过执法、预防及教育市民三管齐下的方式,致力肃贪倡廉,成绩斐然。廉署的工作,对维持香港社会稳定,加强人们对本港金融体系的信心,以及维护公平正直的生活方式,有莫大帮助。在现代社会中,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是良好管治的基本条件。由於本港有完备的防贪法例,因此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遇有贪污案件,廉署必定会尽力调查,而专责的检控人员亦会竭力执行检控工作。「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表的全球贪污问题年报,持续把香港评定为全球贪污最少的地方之一。

  廉署无疑权力很大,而犯贪污罪行的人也会受到重罚,但经验告诉我们,这方面的法例必须定得严厉;法庭也认为香港的法例与这类暗地里为害社会的罪行的严重性相称。举例来说,根据法例,政府人员如无法解释其财富来源,即属犯罪。有人曾经以有关法例或多或少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为理由,质疑该法例的合法性,但遭驳回,因为法庭认为,如某政府人员拥有的资金或收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期望他解释财富来源,实属恰当,何况个中理由可能只有他本人才知道。至於该政府人员就其财富来源作出的解释是否令人信纳,则只须根据相对可能性衡量准则进行验证,而他所作的解释或许的确能够就为何其生活水平表面上与收入不相称,提供合理的理由。法庭同意,如要打击贪污,必须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整体需要之间取得平衡。同时,负责调查贪污罪行的人员获赋予广泛权力,可以采取一些侵犯私隐、限制自由和强制披露资料的行动,因此,他们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必须审慎行事,保持警惕。

  在治安和公众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的年代,社会应如何回应,是极重要的课题。社会必须因应各样新的威胁而作出调整,但也须时刻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是侦查罪案,执行司法程序或审讯受疑人,都必须尊重人权。刑事案件的受疑人享有基本权利,在调查期间和进行审讯之前,对待受疑人时都须顾及他们的尊严。如受疑人接受审讯,他有权根据控方和辩方之间的「势力均等」原则行事。在整个审讯过程中,我们必须假定受疑人是无罪的。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引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人权保证。该条例订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开公正审问」。根据国际规范,刑事案件中的受疑人或被告人可享有以下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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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受无理的搜查和检取
* 免受无理的逮捕或拘禁
* 免受不公平的讯问
* 免受非正式的审讯

  我们讨论如何打击贪污时,必须紧记一点∶法治不仅关於保安和防止罪案。法治的要点,包括适当的法律程序、掌权者自律克制,以及避免任意行事。不同利益之间或多或少互相冲突。要权衡轻重,因应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殊不容易。然而,这正是这次会议要理性地面对的挑战。各位在这次会议上就日后如何有效消灭贪污祸患共谋良策时,千万不可为了打击贪污而违背法治精神。不过,各位也要果敢和果断地制定策略,须知现时有组织罪案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难以根绝,而制定有效的打击贪污措施,无论对我们自己还是对我们的服务对象,都有莫大的好处。

  目前,有组织罪行网络在全球的势力和影响是前所未有的。犯罪得益为罪犯提供财政资源,令有组织罪行变本加厉。在某些地方,罪犯会利用非法资产贿赂官员,阻截打击清洗黑钱的工作。当有组织犯罪集团运用财力时,可以妨碍国家经济体系的正常运作,使正当商人不能在自由公平的环境下竞争,而非法或不道德的营商手法却变得猖獗。2006年2月,一名资深美国国会议员因多年来收受大量贿赂以安排有利可图的合约,在美国被判入狱。这事件正好提醒我们,即使在最先进的地方,贪污分子也有能力渗入社会最高阶层。我们有必要时刻提高警觉。

  现时有组织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贪污来助长其目的。事实上,犯罪分子有时候会认为,为要确保同谋者参与勾当,行贿比暴力或恐吓手段更为奏效,而且效果更为持久。行贿其实是洗黑钱的一个途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由本年2月开始在中国生效,且适用於香港特区。《公约》确认一项基本国际原则的重要性,即须将贪污得来的资产归还,这是令人非常鼓舞的。《公约》中有关追回资产的有效条文显然有助各国打击贪污的歪风,而且可以警惕贪污舞弊的官员,窝藏不法的资产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公约》恰当地指出贪污会使国家穷困,而且会剥夺市民得到良好管治的权利。贪污必然会令到人们的生活质素受损,但两者的关连却往往得不到正视。

  根据经验,贪污侵蚀基本的公共职能。有些地方的国家财富和捐赠者的援助被贪污者盗用,结果导致民不聊生,生活无以为继。若贪污行为令人们原先享有的生活质素大不如前,或人们可享用的资源被不当削减,或者有人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则明显人的基本权利已遭到剥夺。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防止贪污的工作可以杜渐防微。但是我们是活在现实的世界中,如果执法者的才干能力不敌贪污者的诡计多端,则仍极有可能造成祸害。正如在座各位所知悉,没有国际间的紧密合作,遏止贪污的努力将会徒然。这种合作,必须得到文明社会中的相关人士积极参与,当中包括调查人员、检控人员、立法者、专业人士、银行家、商家或关心的市民。

  总括来说,我肯定大部分人都会同意,踏进21世纪,我们必须以反贪污为首要任务。我们必须肃贪倡廉,否则市民的生活方式会受到危害,生活水准也会下降。香港廉署在国际上建立了卓着的声誉,令我们感到十分自豪。今天廉署的工作仍然繁重,而市民亦全力支持他们的工作。这次研讨会提出的问题,大家将以不同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向大家保证,香港不单致力於在本地打击贪污,同时亦十分乐意与其他地区分享有关的经验和知识,竭尽所能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谨盼望各位能够透过今次的研讨会,彼此切磋交流,互相学习,并且确认,遏止贪污,造福人民,国际社会才会成功进步。

  多谢各位。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