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雇主拖欠工资和假期被判罚款
*************

  一间干洗公司Jeeves(HK)Limited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发放法定假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和三千五百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一万七千元;亦没有发放法定假日予两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劳工处发言人麹调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已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新罚则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此外,根据《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雇主如违反有关发放假期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或假期,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