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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事务管理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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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在今日(四月二十八日)的会议上,公布对一宗投诉的裁决。该投诉指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香港宽频)在未领有适当广播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违反《广播条例》(第562章)第5(1)条规定。投诉人指称,香港宽频的服务不在《广播条例》附表3第5条所订定的豁免范围内,因为香港宽频的服务是经由私有的、封闭式的专用网络提供,而不是经由互联网提供。经慎重考虑争议双方的申述、电讯管理局的测试报告以及专家的有关意见后,广管局认为,根据美国「联邦网络委员会」对互联网所下的定义,香港宽频的服务符合「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的准则。广管局裁定,香港宽频没有违反《广播条例》第5(1)条规定。有关投诉的详情载於附件。

  此外,广管局亦批准银河卫星广播有限公司(银河)改变现有传送安排的申请,让银河可透过电讯盈科有限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或其他电讯持牌机构所提供的宽频网络,传送其电视节目服务。广管局在作出决定时,已考虑了多项因素,其中包括技术可行性、有关安排对收费电视市场的竞争构成的影响,以及银河仍会继续符合《广播条例》及牌照条件的规管要求。

  广管局又审议了一个投诉个案,涉及一宗成立的投诉。该个案是关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午夜十二时至凌晨十二时五十分,分别在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 Fashion TV Channel及银河辖下新电视Fashion TV Channel播出的「Midnight Hot」电视节目。广管局认为有关节目的裸露镜头,在以一般观众为对象的频道中播放,是过分、不必要和不可接受的。有关的裸露镜头并不符合内容所需,因为该节目在一标签为时装频道上播放。广管局认为裸露镜头或会对一些观众构成滋扰,因而该节目有需要向观众提出劝喻或警告字句。广管局向有线电视和银河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相关业务守则有关性与裸露、提供有关节目内容的资料、使用明确且绝不含糊的警告字句,以及就含有可能会令部分观众感到不安的节目内容,作出劝谕或警告的规定。

  广管局又知悉,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11条的规定,行使获授权力,在二零零六年三月至四月十八日期间审理了83个个案(涉及791宗投诉),其中5个个案(涉及5宗投诉)属於轻微违规,49个个案(涉及757宗投诉)属於理据不足,余下29个个案(涉及29宗投诉)则不属条例第11条的管辖范围。欲知详情,请浏览广管局网页:www.hkba.hk

附件:

有关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收费电视服务的投诉

投诉内容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接获投诉,指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香港宽频)在未领有适当广播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香港宽频电视服务),违反《广播条例》(第562章)第5(1)条规定。投诉人指称,香港宽频电视服务并不属於《广播条例》附表3第5条所订定的豁免范围,因为香港宽频电视服务是经由私有、封闭式的专用网络提供,而不是经由开放式的、公用的全球性互联网提供。  

相关条文

2. 《广播条例》第5(1)条规定,「任何人除非根据并按照牌照提供广播服务,否则不得提供广播服务。」

3. 根据《广播条例》第2(1)条规定,「广播服务」包括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同一条文界定,「电视节目服务」不包括多项服务,其中一项是提供的服务只包含《广播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某项服务。

4. 附表3第5条所豁免的服务是: 「一般称为互联网的服务所提供的服务。」

  因此,按照《广播条例》所指,任何服务如只包含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不视为「电视节目服务」,因而提供此类的服务并不须根据《广播条例》申领牌照。这可被称为「互联网豁免」。

调查结果

「互联网」的释义

5. 广管局知悉,《广播条例》没有给「互联网」下定义。

6. 广管局认为,美国联邦网络委员会(Federal Networking Council)就互联网所下的定义(FNC的定义)具权威性和影响力。FNC的定义解释如下:

「『互联网』指的是全球性的资讯系统:

(i) 通过全球性独一无二的位址空间逻辑地连结在一起。这个位址空间是建立在『网际规约』(IP)或今后其扩展/接替的规约基础之上的;

(ii) 可以通过『传输控制协议』/『网际规约』(TCP/IP)组合,或者今后其扩展/接替的协议/规约,以及/或其他与『网际规约』相容的规约来支援通讯;

(iii) 可以让公共用户或者私人用户使用高层次的服务。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上述通讯及相关的基础设施之上的。」

7. 广管局知悉,就FNC的定义的本质而言,任何电脑(包括机顶盒)/网络只要实质上符合三项条件(互联网准则),便可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

(i) 在全球独一无二的网际规约位址(globally unique IP address)基础之上,能与其他在互联网上的电脑进行通讯;

(ii) 支援「传输控制协议」/「网际规约」;及

(iii) 可以提供高层次的服务。这种服务是建立在有关电脑/网络的基础设施之上的。

「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的释义

8. 广管局认为,「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应理解为在互联网基础通讯及相关基础设施上提供的服务。广管局在考虑FNC的定义所阐述的互联网特点后,认为作为决定某项服务是否「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的适当准则(互联网服务准则)为:

(i) 有关服务是为公众而设,并在全球独一无二的网际规约位址基础之上向公众提供;

(ii) 有关服务是采用「传输控制协议」/「网际规约」的;及

(iii) 有关服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之上的。

香港宽频电视服务

9. 广管局认为,考虑到以下数点,香港宽频的城域以太网网络实质上已符合互联网准则,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

(a) 所有提交的文件内并无证据显示香港宽频的城域以太网网络上的电脑不得与外面的电脑联系。从技术角度而言,香港宽频的城域以太网网络上的电脑一般能以全球独一无二的网际规约位址,与互联网上的其他电脑联系。这与电讯管理局的测试报告,以及香港宽频有关其「无意设置防火墙,阻挠其他供应商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用户接达」的表述吻合。

(b) 香港宽频的城域以太网网络采用传输控制协议/网际规约。

(c) 香港宽频的城域以太网网络提供高层次的服务(包括宽频互联网接达、本地电话及电视服务)。

10. 广管局知悉,香港宽频电视服务只包含一项有以下特点的服务:

(a) 服务以公众为对象。直接连接香港宽频的城域以太网网络的客户,以及选用其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宽频互联网接达服务的客户,都可使用有关服务。在以上两种情况,香港宽频是以全球独一无二的网际规约位址,向客户提供服务。

(b) 有关服务采用传输控制协议/网际规约。

(c) 有关服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之上的。

11. 上述服务因所具备的特点已符合互联网服务准则,所以是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广管局认为,香港宽频电视服务只包含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

决定

12. 凭上述理由,广管局认为,香港宽频电视服务属於互联网豁免的范围。



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