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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器官捐赠」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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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智思议员提出「器官捐赠」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今天多位议员发言,表达了他们对这个议题的关注。首先,我希望多谢陈智思议员多年来对捐赠器官的支持及关注,并不断找寻方法,增加捐赠者的数目,以减少有需要人士的轮候时间。我与各位议员有一致的愿景,诚恳期望香港在器官捐赠方面有更理想的成绩。

  现时,有些港人患上的慢性疾病,最终会发展成末期器官衰竭。随医疗技术进步,器官移植成为治疗这些病患者的唯一方法,而所用的器官最好是来自身故者。不过,由於多种原因,愿意死后捐赠器官而其器官又适合移植的人不太多。来自身故者的器官通常都供不应求。

  以2005年为例,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医院共有50个尸肾作捐赠用途,但同时间,有多於1 300人士正等候肾脏移植。肝脏的情况相类,有24个尸肝作捐赠用途,但有141人等候移植。至於心脏与肺部,分别有8个及2个捐赠器官,而等候人数则分别为20及6。根据医管局的资料,有差不多20%的病人在等候肝脏移植时死亡,另外有大概10%的病人则在等候肾脏移植时死亡。这些都是任何医护人员及市民大众不愿见的。我们非常希望有一天,再没有病人会因没有适当的器官作移植而死亡。

  当然,器官有另一来源─即由活人捐赠。在香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的器官,大部分都由病人的家人和近亲捐赠。规管器官捐赠的条例计有《医学(治疗、教育及研究)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香港,活人捐赠不可以涉及商业交易,并需要出於自愿的原则,与其他已发展国家监管器官捐赠的法律一致。不过,由活人捐赠器官,捐赠者在移植手术过程中确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所以数目不多。

  有关从已去世的人身上切除的器官的捐赠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就香港而言,一个人若希望在去世后捐出自己的器官,他可签署器官捐赠卡,亦可在两个或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同意在去世后将自己的器官捐出作移植用途。除香港外,德国、荷兰、澳洲等国家亦采纳类似的做法。

  在新加坡及部分欧洲国家,如西班牙和丹麦,任何人士,除非於生前曾反对捐赠自己的器官,否则会被假设为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出作移植用途。虽然这种「选择不捐赠」的做法能增加可作移植用途的器官数目,但是我们认为捐赠器官应是一种出於自愿的行为,而透过长期的宣传及教育,培养社会对器官捐赠的正面理解及态度,才是提高器官捐赠意欲的最好方法。基於现今香港的社会价值观,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暂时仍不适用於香港。

  我想谈谈捐赠者的意愿及通知家人的重要性。根据医管局器官移植联络主任的经验,每年大概有150名可捐赠器官转介个案。当中,约有四成个案因各种原因不合适捐赠,每年可以捐赠器官的死者不多於一百人。余下合适个案中,通常有四成的家人愿意捐出器官。其他的则因为不同的原因拒绝。例如在2004年,有约四成拒绝捐赠身故家人器官的人士,是基於身故者生前没有表明希望捐赠器官而家人不愿意代身故者作出决定,以及家人未能就捐赠器官事取得共识这两个原因而拒绝的。其他拒绝原因包括:传统的全尸观念及情感上的不舍等。

  值得留意的是,根据近年的观察,如果逝世者在生前有很清楚的意愿,表示希望捐赠器官,则死者亲属大都会尊重其意愿。由学者在2000年对一般人口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发现,有8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如果知道家人生前有死后捐赠器官的意愿,无论是从已签署的器官捐赠证得知或曾获告知有关决定,他们会愿意捐赠该名家人的器官。不过,如果他们的亲人生前从未表示有此意愿,则有较少受访者(41%)同意捐赠亲人的器官。

  事实上,只有极少数的死者亲属会拒绝尊重死者在死前表达捐出器官的意愿的情况。在过去五年,只有两宗个案。

  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器官以协助病患者,最佳方法是有更多的社会人士将其意愿告知其家庭成员。政府当局会加紧在这方面提高公众的意识,并积极透过各种宣传途径,鼓励市民签署器官捐赠证。其中一项方法是在各政府部门派发的申请表及其他文件中夹附器官捐赠的资料单张及器官捐赠证,提醒更多市民为自己做决定及更方便地取得器官捐赠证签署。

  其实,签发器官捐赠证只是其中一个让家人知悉自己的意愿的途径。平常在日常对谈中,或有机会与家人一起讨论此课题时,我们也可以透露希望在死后捐赠器官的心愿。我自己便已经向家人明言,表明心志。近日,我亦鼓励朋友和同事,做同样的事情。无论最终的决定是什么,多讨论、多思考这方面的问题也是好的。在此,我也呼吁各位议员,如希望提高整个社会的意识,愿意捐赠器官,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络,向家人或与身边有接触的人多讨论此课题。

  当然我亦鼓励大家签发器官捐赠证,以示决心及作更好的纪录用途。

  关於建立器官捐赠者资料库的建议,我们在过去两年(即2004至2005年),徖生署经由属下各诊疗所、医管局辖下各医院、其他政府部门、公共设施及非政府机构所派发的器官捐赠证,已超过43万张。不过,在现行安排下,任何人士在签署器官捐赠证之后,都毋须通知徖生署或向徖生署登记。因此,政府无法知悉已签署器官捐赠证的人数。

  上述安排的缺点是:虽然近年公众对於捐赠器官的观念已大大改变,但是从公众对器官捐赠的支持情况和实际上已领取、签署并携带器官捐赠证的人来看,两者之间的数目仍存在差异。

  根据医管局过去5年的经验,在器官移植联络主任所接触合适捐赠的个案当中,只有其中2%至4%的人士有签署器官捐赠证。鉴於上述情况,我们亦曾探讨可否准许市民把其器官捐赠资料加入智能身份证内,让该个人的意愿有较稳妥的纪录,也让当局在他/她身故后可立即以电子方式经由其身份证获取有关资料。

  这个议题已在二月十三日的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中作出讨论。从技术的层面来说,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也认为智能身份证的现有剩余空间,足以储存器官捐赠证所载的全部资料,以及所需的基本管制进入系统。但这做法却不方便捐赠者改变意愿。而且如果在签发身份证时要求申请人即时作出是否在身故后捐赠器官的决定,未必可以让每个人对这件事作出详细考虑,效果可能不好。因此我们较为倾向另设置一个系统,储存有意捐赠器官者的意愿。

  现时,香港医学会已成立电脑化的中央器官捐赠名册。所有已填妥交回的捐赠同意书均会经电脑扫瞄为图像档,存放在一部经终端机连接至各大器官移植中心的电脑。器官移植小组内的获授权人士,例如医生及器官移植联络主任,可随时在中央资料库内检索资料。其意愿已存放在该系统内的人士可随时以书面通知香港医学会撤销其捐赠意愿,或更改其有意捐赠的器官类别,香港医学会便会据此更新其电脑化的器官捐赠名册。

  透过电脑系统储存及检索有关人士的器官捐赠资料,无须经立法程序,因为有意捐赠器官的人士明白,所储存的器官捐赠资料会在其死后被获授权人士检索,而是否储存该等资料,纯粹出於自愿。

  因此,我们初步打算建基於香港医学会已成立的电脑化中央器官捐赠名册,并投放资源,将此概念延伸及扩展,使其成为一个全港性的资料库,并由公营部门设置及维持。我亦藉此机会感谢医学会同意捐出这个系统,与我们合作,让公营部门发扬光大。有医学会的系统作为基础,可让我们节省一些人力物力,令整件事情更快完成。

  不过,无论采用哪个利用电子方法储存有关人士的器官捐赠资料的方案,我们亦不拟取消现有的器官捐赠证制度,反而希望用适当的方法把两者合而为一,以尽量增加愿意捐赠器官的人数。

  对於建立捐赠者意愿资料库,我们还须详细考虑一些原则性及运作性事项,包括:

  * 决定哪些公职人员有权和有责任把器官捐赠的资料输入中央资料库内,并核实有关资料是否正确和程序是否正当;
  * 在保障个人资料的原则下决定谁人和在什么情况下可查阅有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见证人等;
  * 让有意捐赠者更改智能身份证内器官捐赠资料(例如撤回同意、更改同意捐赠的器官等)的详细安排;及
  * 涉及整个系统的行政和财政安排

  我们希望在本年稍后时间,向徖生事务委员会汇报建立这资料库的进展。

  在来年,徖生署中央健康教育组会在以下范畴继续推广器官捐赠的工作:

  * 印制有关器官捐赠的推广资料:定期印制并广泛派发器官捐赠咭及有关的宣传物品到社区及健康教育中心;有关的影视产品及展版亦会外借到社区组织以协助他们的相关活动。

  * 增加海报宣传:与香港医学会及医管局合作,更新推广器官捐赠的海报,并展开一系列海报宣传计划,增加蒥民对器官捐赠的认识。

  * 运用电子传媒:透过网站及24小时健康教育热线推广器官捐赠。另外,徖生署也会发电邮/信件予青少年团体及医疗专业人士,鼓励他们支持器官移植,向他们推广中央健康教育组的宣传物品。

  * 巡回展览及器官捐赠流动资料中心:安排在商场,公共屋恏及非政府组织内举办巡回展览,宣传器官捐赠的信息。透过器官捐赠流动资料中心及其他健康教育活动,鼓励蒥民大众签署器官捐赠咭。

  我们亦会透过其他途径,如公务员通讯及警声,向公务员推广器官捐赠。

  主席女士,大家都知道你一向热心支持器官捐赠的活动。在此,我由衷表示谢意。你和各位议员也参与了在刚过去的星期日,医管局、香港移植学会、香港肾科学会、香港肾脏基金会、香港电台第一台与香港健康网络一起举办的「捐器官 我愿意」推广活动。行政长官也透过该活动呼吁全香港市民一齐支持器官捐赠,并希望每人在生前向家人表达自己支持捐赠器官的意愿。

  我相信今天的讨论,大家已达共识,希望能令社会上更多人得悉器官捐赠的重要性,令更多人受惠,令香港成为一个更有爱心和活力的城市。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