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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文物建筑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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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刘秀成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答覆:

问题:

  关於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下称「文物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就文物政策检讨进行的公众谘询已於二○○四年五月结束,为什么至今仍未公布新的文物政策;当局计划何时作出公布;

(二)新的文物政策会否为市区重建及城市规划工作提供指导原则;若会,有关的详情;若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三)有什么现行政策和长远策略可避免城市发展的路向和文物政策互不协调?


答覆:

主席女士:

  本人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是支持和提倡保护香港的文物,它的基本原则是:
   (i)  保护文物而非接管文物;
   (ii) 保护与否应取决於建筑的文物价值,而不仅是它的历史长短;  
   (iii) 应在保护文物的需要与其经济代价之间取得平衡; 及
   (iv) 应充分顾及私人业权。

  为了更有效地推行文物建筑保护工作,民政事务局在二○○四年就有关政策展开了检讨,以期发展全盘考虑方式和制定推行措施。由於检讨涉及文化及文物价值、公众利益、私人业权,以及规划和土地事务等复杂范畴,我们认为在制定推行措施前须广泛征询公众的意见,取得社会共识。因此,我们於二○○四年二月至五月进行了公众谘询,内容主要集中文物建筑保护的宏观政策概念,包括(一)应保护哪些文物建筑;(二)怎样保护;和(三)代价多少和由谁承担。市民反应热烈,提出了五百多项的宝贵意见。经整理后,我们已於二○○四年十一月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了报告。总括而言,社会人士广泛认同文物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并认为整个社会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我们考虑了公众谘询所收集的意见后,已手制定改善保护文物建筑的策略及建议措施。我们研究的主要措施包括:以创新及可持续的方式活化再利用受保护的文物;加强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全盘考虑方法、评估准则、各项保护方法及促进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策略;加强文物教育及宣传;以及提供适当的规划及经济诱因鼓励文物建筑业权拥有者保护文物。由於保护文物建筑工作范围广泛,我们必须订定全盘考虑方式,使香港得以全面评估哪些和有多少文物须要保护,以及贯彻执行由鉴定文物到活化再利用及管理工作等整个保护过程。这些措施涉及土地使用、私人产权和发展权益等多个复杂范畴,以及公共资源的调配,我们需要相当时间来评估各项建议措施的可行性和落实推行的具体方案,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我们希望能尽快完成有关的工作,并在适当的时候,会就建议改善措施谘询立法会、相关团体及公众。

(二)及(三)香港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民对生活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日益注重都市规划和整体的居住环境,亦关注在更新社区过程中对旧区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以及地区居民的社区网络。有鉴於文物建筑保护与市区重建及城市规划息息相关,我们现时藉一系列的法定及行政程序,透过城市规划和市区更新,适当地保留具历史价值的文物建筑。

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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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现行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准则》)包含一套文物保护指引,当中包括就保护文物(包括法定古迹、历史建筑、考古遗址的保护)、景观、文化风俗及传统方面的指引,而指引的内容不时更新,以配合社会发展与市民的期望。《规划准则》有不少篇幅专题论述有关保护文物古迹政策及规划工作须注意的事项。

  香港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修复和保存独特的文化遗产,不单符合香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且可以保留不同地区本身的历史特色,也意味对本土活动、风俗及传统的尊重。保护文物不仅是保护个别物品,更包括保护这些文物所在的城市或乡郊的环境。故此在制备法定或非法定的土地用途图则时,当局须充分考虑文物保护,例如按《规划准则》,在法定图则的《说明书》罗列规划区内的法定古迹,说明任何发展和土地用途地带的改划建议,必须先行征询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古物古迹办事处的意见。至於一些并非法定古迹但已评为具保存价值的历史建筑物,在情况许可下,我们会尽可能根据现行的规划机制和地契条款,鼓励拥有人或发展商保护整座历史建筑物或其中的部分。整体而言,城市规划工作已适当地配合政府的文物保护政策。

  凡按《城市规划条例》提出的规划建议,如会影响任何考古/历史地点或建筑物及其周围地区,规划署会谘询古物古迹办事处,以了解其对有关建议的意见,并把该等意见交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考虑。此举有助发展计划能兼顾城市规划及文物保护。
 
市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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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区重建方面,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一直采取全面综合的策略以更新旧区,包括保存重建计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市建局在推展市区更新计划时,会依循民政事务局的文物保护政策,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如古物古迹办事处、古物谘询委员会等相关团体紧密合作。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将项目内的历史建筑物加以保育。

古物谘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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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物谘询委员会(委员会)须就古物古迹事宜,向古物事务监督(即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建议。在考虑对历史建筑或法定古迹有影响的发展计划时,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会征询委员会的意见。过去多年,委员会曾就多项城市发展计划及概念进行讨论,向民政事务局及相关机构提出建议,确保这些计划能纳入适切的文物保护元素。

  正如我们在二○○四年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检讨中指出,现时的文物保护措施有不足之处,例如:《古物及古迹条例》只订明一种保护方法(即把建筑物宣布为古迹),颇欠弹性;此外,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经济诱因促使业主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文物建筑。为改善这些情况,我们正考虑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和策略。我们会在适当的时候就具体的改善措施以及它们对社会各方面(尤其财务及经济方面)的影响谘询立法会、相关团体及公众。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