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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三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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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纪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内支付工资及发放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七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被判罚款二万二千元,而涉及的工资款额约一万二千元。

  此外,该雇主又违反《雇佣条例》另一项规定,由於他没有按时发放五个假日的薪酬予该三名雇员,因而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劳工处发言人麹调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已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新罚则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另外,根据《雇佣条例》第40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违反规定的雇主,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和假日薪酬,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4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2分